网友募捐损害了谁的公平?

时间:2020-04-30 00: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郑艳申
  最近,安徽省宁国市的多名网友了解到3户困难病人无钱治病,便准备为其募捐。岂料,募捐日期临近时,网友却被当地民政部门约谈,并叫停了此次募捐活动。10月29日,宁国市民政局回应称,这样的募捐行动对他人不公平。(10月29日人民网)

  当看到这则报道,笔者的内心顿时充满疑惑,网友募捐损害了谁的公平?宁国市民政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称,宁国市有2000多人需要救助,这次的募捐活动只是为3个人募捐,这样做对其他人不公平。该负责人同时称,对于困难的病人除了医疗救助外,还有慈善救助作为补充,并称正常的救助渠道很畅通,困难病人可以走正常渠道。在宁国市民政局的逻辑中,网友的募捐行动因此有了取消的必要。

  乍一听,叫停网友募捐行动的决定很正常,因为病人既可以得到救助,又可以避免因募捐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但,当我们认真思考就会意识到这一决策何等荒谬可笑,宁国市民政局的回应同样显得苍白而无力。

  如果按照该民政局负责人的逻辑推理下去,我们就需要叫停所有的好人好事。路边的老人摔倒了,你千万别去扶,因为你不能保证所有摔倒的老人均得到帮助,这对其他摔倒的老人不公平;公共汽车上有两位以上的孕妇,没有其他人让位,你千万不要站起来,因为你只能帮助一个人,这对其他孕妇不公平。甚至连犯罪分子也不要追究了,因为很可能有相同罪行的漏网之鱼,这样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不公平。如此推理,难道不可笑吗?难道在宁国市民政局的眼里,如此2000多人只有同痛苦、共患难才是真正的公平吗?只要有一人得不到救助,其他人都要为了一个公平的目标而悲惨的生活。

  该负责人同时所称,对于困难的病人除了医疗救助外,还有慈善救助作为补充,并称正常的救助渠道很畅通,困难病人可以走正常渠道。真的如此吗?10月29日,人民网记者联系到此次募捐对象中的两人。两人均患有尿毒症,需要一笔钱去做手术,两家人得知募捐活动被取消后都在准备卖掉房子筹钱看病。那么宁国市民政部门所称的畅通的救助渠道又在哪里?一个畅通的医疗救助渠道可以让民众为了看病而被迫出卖作为生活必需品的房子?

  笔者虽然惊叹于宁国市民政部门的思维模式,但又不能去轻率地臆断他们究竟抱着怎样一种心态。因为我实在想不通网友的募捐行为究竟损害了谁的公平?又如何损害了这种公平?

  曾获诺贝尔和平奖的德兰修女在被追问“世界上有无数受苦受难的人,仅凭一个人的力量又有什么用,帮助得了几个人?”时,回答是“我一个人并不能帮助多少人,我的力量虽然藐小,但我尽了最大的努力去做,总会比什么都不做要强”。

  其实,我们都明白任何一个公益项目都不可能完美地覆盖到每一个等待救助的对象。帮助每一位应当得到帮助的人,这虽然是公益机构的追求,但现实情况琐细繁杂,条件有限,我们无法真正满足所有期待,此时决不能以无法全部救助现象的存在,而以“公平”为名去阻止对其他人的救助。

  更何况,网友自发的爱心募集活动并不应当承担起救助全部困难群体的责任。对所有人的公平慈善应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而不是民间爱心人士的责任。强行要求网友的募捐行为对所有人公平,或是以此种定义的不公平叫停募捐行动,显示出的是个别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和公权的滥用。民间慈善是以个人感情为触发点的,因而不可避免的可能指向特定的个体或是特定的群体,募集活动的参与者有选择救助谁的权利。

  其实,此种募集行为属于民法视野中的赠与行为。募集活动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行为,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在此次叫停募集活动的事件中,赠与合同当然没有形成,但民政机关又有什么权力去妨害、阻止一个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形成?笔者甚至在想,本应得到救助的三人是否有权要求民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希望宁国市民政部门可以正视问题,给公众一个明确地让人信服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