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下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意见》共34条,于25日起开始实施。笔者注意到,《意见》呈现出几大亮点,为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追求儿童最大利益,体现了“最高限度保护”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在未成年让你保护方面取得了不少进步,但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呈现了新的态势,尤其是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刺痛着每一个人的心灵。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中心理念和评判标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秉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既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诠释。此次《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督、教育、训练、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检察、法院报案或举报。试图为未成年人建立起全社会联动的保护环境,力争在多重维度给予未成年人强有力的保护。
筑牢儿童保护防线,体现了“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对于形式上存在一定钱财往来,但本质上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明确要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用零容忍形成威慑,用高压筑起防线,用严惩打击不法犯罪分子。
重拳出击严守底线,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意见》明确七种情况需严惩,突出了性侵害这一不可逾越的底线。三种身份的侵害者要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一种环境下要严惩——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采取一种方式要严惩——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侵害三类儿童要严惩——不满十二周、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多犯、重犯、累犯要严惩——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护人更要护心,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更大的问题往往不在于惩治犯罪分子,而在于如何抚平心灵创伤,新媒体时代如何避免受害者遭受舆论的二次创伤尤为重要。《意见》第5条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意见》第13条还要求,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从办案过程到信息发布渠道,每一个细节都追求护人更要护心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