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公开了2015年中考政策意见修订稿,将思想品德课纳入中考考查科目。修订稿规定:“深圳各区、各新区教育部门或初中学校负责组织考查思想品德科目,不合格的考生,高中学校不可录取”该条款一经公布,随即引发热议。
诚然,思想品德教育对于学生来说极为重要,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和良好心态,且在当前“考就重视,不考就不重视”的教育环境之下,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对于思想品德教育课的认识,以考试的方式来促使学生不得不对其给予重视,也有一定的苦衷。但其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能上高中有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及推脱教育职责之嫌。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学生到学校就是为了接受教育,此教育不仅包括知识技能的教育,还包括思想品德上教育。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是学校应尽的责任,若学生在思想道德上存在瑕疵则更需要对其进行教育。现今,将思想品德不合格者排除在受教育群体的范围之外,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任其自生自灭,是学校在推脱责任,甚至是歧视,违背了教育的初衷,也违背了教师“有教无类”的原则。
且思想品德到底合不合格,怎样才算合格,本就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根本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办法对其给予量化。学校要将此为依据对学生进行考查,作为其能不能继续上学的标准,既缺乏操作性也缺乏合理性。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保护,岂是一市的中考政策意见能够剥夺。鉴于此,还望深圳教育部门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