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公函干涉司法须强化法治思维

时间:2020-04-29 23: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智全
  据媒体报道,2010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今年9月,山西省高院裁定此案重审。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发给两级法院的公函。函件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

  其实,类似政府发公函向法院“求情”的事件并非个案。早在此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就该省横山县一起矿权纠纷“求情”;更早些时候,重庆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也给涪陵区法院发了一份“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如此咄咄怪事,不但给人五味陈杂之感,而且也导致公众对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司法的公正产生合理性质疑。

  政府发公函,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审慎量刑,明显有违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此次事件中,虽然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并未直接对判决结果提出观点,其措辞也较为委婉含蓄,但建议“审慎量刑”、“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等要求,明白无误告诉法院,希望轻判涉案当事人。这是对司法的典型干预,也是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直接表现。

  行政权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现行司法体制不够至善至美,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让司法权难以真正独立行使之外,更多的是“权大于法”特权思想作祟、法治思维淡薄所致。须知,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观念和逻辑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绝不能以自己的权力影响并干预执法办案。太原市晋源区政府的公函之所以令人反感,其根本缘由就是政府的作为背离了法治思维的轨道。尽管当地政府或许是迫于被告人家属的压力,不得不出此“下策”,但对被告人的量刑,只能是法院依法以事实和证据作出准确裁判。否则,只能导致法律底线的丧失,司法权威的削弱,公平正义的空谈。故此,要杜绝类似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必须强化法治思维。  

  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众所周知,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离不开法律的有力支撑。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而且也是规范社会关系、裁判纠纷诉讼的主要标准,必须得到充分认同和严格遵守。政府作为管理社会的公权机构,应视法律至上为根本信仰,自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坚定地按照法律规定用权履职,绝不能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要切实摒弃特权思想,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毋庸置疑,法治思维与特权思想格格不入,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有权威和公信力,法治才能得到实现。当前,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已成共识。为此,政府及政府官员要自觉摒弃特权思想,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实际行动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不容权力践踏,“求情公函”更不应成为司法公正的绊脚石。面对屡有发生的政府“公函求情”行为,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将问题和纷争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惟有如此,才能减少并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司法规律才可能真正得到尊重,司法亦才可能真正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