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司法担当改革的助推器

时间:2020-04-29 19:0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仕春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又将吹响新一轮的改革号角。可以预见,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必将与这次会议联系紧密。司法工作,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改革的主角,也是改革的受惠者。司法作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和“调节阀”,应该在这场宏大的历史事件中有自己的作为。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任何社会的司法领域都不是处在真空状态。所谓的“司法彻底独立于社会”、“司法绝对中立”只是理论家天真烂漫的幻想和蛊惑家别有用心的说辞。司法工作,从来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领域,受到政治环境变化的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的改革,尽管起步于经济领域、深化于体制机制,但司法领域从来就没有消极等待,而是用稳健的步伐积极跟随。由于司法工作的思维理念、工作方式和规则程序都不同于行政体制和公司运转体系,因此,探索改革事业中司法工作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有所为的领域能动司法,承担司法应有的担当,也是司法工作自身对改革事业的特殊贡献。

  司法理性引导社会良知。理性是司法行为的核心要素,理性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具世界竞争力的潜质。狂热的社会氛围也许能带来短暂的酣畅淋漓,但只能留下长久的社会创伤。司法行为,以法律为凭、以事实为据,不偏激、不急躁,讲求依法处置、据理阐述。这种特有的理性思维模式对于引导全社会的理性难能可贵。中国社会要持续发展,需要的正是社会公众的理性思考和判断。面对中国的稳定与高速发展,国外有人“唱衰”、有人“捧杀”,有人叫嚣“遏制中国”,有人故意感叹“中国崛起对世界的威胁”,凡此种种,社会公众只有用理性应对,方能不慌不乱、稳定自若,对党和政府抱有坚定信心,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踏实前行。

  司法规则重塑社会诚信。改革开放三十年,是一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完善的断代史。市场经济就是规则经济。遵守市场规则,不仅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来说尤为关键,对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都至关重要。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重个人内心修炼、轻行为模式约束,规则意识至今仍然比较薄弱。而司法行为,是一种完全沿着法律内容的既定“轨道”运行的行为模式,是司法机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依据事实适用实体法的过程。法律是最高端的社会规则,因此,司法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恪守规则的体现。让司法来重塑社会规则意识,是在动态中向社会宣示法律的生动实践。在法治社会,社会公众之所以对法律之外的社会规则都体现出极大的遵守自觉性,司法引领的功能占据重要地位。在香港、台湾等地区,尽管也受中华传统文化熏陶多年,但正因为长期依靠司法行为对公众行为方式的引导,目前已经成为规则意识高度发达地区。

  司法行为规范社会底限。社会行为需要底限,这使一个社会能够包容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化解纠纷负重前行的“稳定阀门”。缺乏社会底限,将带来社会价值观的紊乱和道德标准的摧毁,长此以往,社会终将出现不可弥补的巨大裂痕。因此,成熟的法治社会需要在公众意识中注入一种行为底限的自觉性,要让“某些事情无论如何不能做”成为社会共识。中国历经三十年的高速发展,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在个别案例上反映出来,社会底限自觉尚未建立。比如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以及“地沟油”案件等,在本应最具公信力的婴幼儿商品及日常食品领域都可以如此造假、顶风作案,可谓底限尽失。司法行为,以法律为底限,一切以法律规定为据。让司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尤其是审判底限失范行为的案件,在社会公众心中建立起行为底限的意识自觉,充分认识到法治社会并非“绝对自由”,自由必须建立在法律范围以内才能真正享有。

  三中全会,这个影响中国现代史的词汇,以每五年一个周期的频度逐渐改变着国人的生活和国家的形象。三中全会这个以改革为主要议题的会议,既改变着中国,也在深刻影响着世界。新的趋势下,随着改革着力点的深入、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被一次次三中全会深化的中国改革应该更加强调司法领域的社会作为,让司法行为的特有秉性引导社会意识、规范社会运行、保障社会秩序,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