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亲权之名呵护爱

时间:2020-04-29 18:5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姚玮
  近期一档亲子教育类节目“爸爸去哪儿”正在热播,不少观众被节目所表现出的父子情深所打动。但是,在攀枝花,4岁半的小男孩彬彬却没有享受到如山的父爱,他心中一直有个疑问:爸爸,你去哪儿了?原来,彬彬的父母离婚了,从今年2月起,爸爸将他送到幼儿园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期间,幼儿园的老师在联系彬彬爸爸无果后,几经周折找到了彬彬妈妈的电话,电话那头,彬彬妈妈说,她已经和彬彬的爸爸离婚了,现在彬彬由爸爸抚养,“不关我的事”。

  将孩子“遗忘”幼儿园大半年之久,也许彬彬的父母确有一些难言的苦衷和理由,但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又岂能一“忘”了之?

  家庭生活是人类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家庭是他们成长的第一个社会,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一言一行无不深深地影响着孩子的心灵,并使他们形成最初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有教育生态学研究者表示,如果把学校和邻居这些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全部加起来,还不及家庭对孩子影响的一半。3~6岁的学龄前阶段是智力开发的关键时期,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由于缺少同伴的友谊,不像较大年龄的孩子那样能通过与同伴的交往来缓解自己的负面情绪,所以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特别依恋父母。在这个时段,父母关爱的缺失所导致的不仅仅是智力发育的迟缓,更为严重的是油然而生的丧失感、被遗弃感、不安全感,将很难从其他途径得以弥补。

  同时,家庭也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始于家庭的稳定和进步。人和则家兴,家和则国兴。少年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培养身心健康、爱国守法、富于社会责任感、掌握科学知识的下一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我们如何奢求一个从小缺乏父母关心和关爱的孩子,以博大的爱心去爱别人、爱社会、爱国家?另外,日趋低龄化的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痼疾,虽然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环境在所有因素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改善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环境,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当务之急。

  基于父母子女间区别于他人的特殊的血缘关系,以及未成年人的天然弱势地位,法学理论上以亲权这一概念概括形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亲权虽称为“权”,但更多的是义务的成份,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唯一目的,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并不受夫妻双方婚姻状况的影响。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均可视为对“亲权”这一法律术语的现实解读。

  但是,当出现小彬彬这类遭遇时,法律却显得有些无能为力。首先,《婚姻法》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但是学龄前儿童显然没有“提出请求”的能力;其次,《民法通则》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这仅仅是针对争当监护人的情形,对于消极的不监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况且监护和亲权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可互相替代;再次,《刑法》规定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在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遗弃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手段恶劣等等。试想,对于无依无靠的孩子,只有当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法律方才出手相助,是否有些晚呢?更何况,刑法所解决的只是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至于孩子的后继生活由谁照顾,刑法并不能给出答案。像彬彬这种情况,由老师代管,也算是衣食有着,那么刑法则永无用武之地了。

  面对如此真空地带,法律应当加以完善和补充,社会应当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家应当是充满温情的港湾,父母应当是孩子永远的挂念。希望包括彬彬在内的天下的孩子都能有一个温暖的家、一份父母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