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契约,才能实现双赢

时间:2020-04-29 18: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小静
  10元入股信用社,27年后只获得8.91元利息;约定储户收益22万元,最后只兑现1万;近期屡屡爆出的金融机构与用户“争利”事件,将双方不对等地位、不对称利益博弈一一呈现。一方面金融机构借着“店大欺客”,傲慢回应、强势处理;另一方面用户不满意当前处理结果,愤懑情绪集聚。表面看似强势的金融机构“规避了损失”,实际却是“双输”的结局,因为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予民众的观感、争取潜在用户资源的需求上来说,金融机构都已“占居下风”。

  依据民法契约理论,用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契约,无论是以约定分红还是保值储蓄存单的形式,均是双方在自由、平等背景下达成的自由、合意的有效法律行为,当受法律保护。从信赖利益维护的层面来讲,用户基于对金融机构商业信誉、财力等的信任,与其签订契约后,双方应积极稳妥履行各自义务。用户对金融机构的最终履约行为已产生合法、合理、当然的信任期待,除契约中明确约定的可享权益之外,还享有隐性潜在的信赖利益,并应得到保护。“当时之约与现今法律不符”、“已履行告知义务”等事后说辞并不能成为金融机构毁约的合法依据。即使出现政策改变等情势变更情形,金融机构也应当立信守诚、积极弥补用户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从金融服务者长远发展的层面来讲,金融机构自会为其不守诚信、不注重用户体验的短视争利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罔顾用户需求与潜在期待,最终会导致用户体验变差、忠诚度下降,不利于其争取潜在的用户资源与谋求永续发展。

  基于对现代契约必守精神的遵从、良好经济秩序的维护,金融机构应当全面、积极、合法地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不能随意推诿。现代契约价值的实现,根植于契约信守精神成为一种约定俗成,且能得到救济保障。对于金融机构的不规范商业行为,有关行政主体不应再行沉默,应积极与各方协商,提出解决之道,着力保障用户与金融机构双方利益的对称与均衡,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