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有效衔接让公益诉讼“扬帆远航”

时间:2020-04-17 17: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智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月29日《 中国青年报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规定。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目前,试点地区部分检察院相继提起了一批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开始初显。

  然而,作为一项新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显存在着诸多先天不足,致使其一直走得磕磕绊绊,难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蹒跚起步、诸多掣肘因素亟需破解的现实语境下,最高法院出台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政策,对实现法检机关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衔接,确保公益诉讼真正“扬帆远航”,其意义自不待言。

  首先,《实施办法》明确的受案范围和案件管辖权限,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任何法定职责的全面履行,需要以明晰的权责范围作为基本前置条件。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保护,其涵盖的领域众多,需要明确诉讼的范围和对象。如果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权限不予以明确,那么,必然让其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陷入无从下手的尴尬。同时,因为受案范围和管辖权限的不明确,势必也会导致检察机关以职责不明而怠于主动行使职权。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实施办法》对此逐一明确,扫除了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的前置障碍,必将助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全面推进。

  其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撤诉、审理等规则,为依法规范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奠定了制度基础。规范有序的诉讼规则,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又是司法公正的基本程序保障。目前,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还未形成完整的诉讼规则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诉讼的正常和顺利开展。最高法院针对司法实际,出台相关办法规范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不但解决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因诉讼规则不统一而导致的操作难题,而且也为继续探索规范有序的公益诉讼规则夯实了基础,更有助于确保公益诉讼在规范的轨道上有序运行,对规范公益诉讼、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均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促进作用。

  再次,《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些特殊规定,更有助于破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准入难的瓶颈制约。在司法实践中,因囿于立法的滞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常常面临诉讼身份、诉前程序、诉讼费交纳等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诉讼准入难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不能“轻装远航”。为此,《实施办法》将上述掣肘因素纳入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揽子解决,并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给予免交诉讼费的优惠。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准入难门槛,让其提起的公益诉讼更加顺畅地“远航”也就有了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才刚刚蹒跚起步,其前行的道路并不平坦,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执著的追求,切实深化双方的衔接,进而以诉讼长效机制,确保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真正“扬帆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