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到治理 司法新挑战

时间:2020-04-29 14: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郝绍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各级法院必须转变思维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应对新挑战

  人民法院要树立社会治理新理念。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公共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责任。法官要接受社会治理新理念,改变单纯依靠诉讼解决纠纷的做法,注重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各类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进行司法审查,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提升社会治理总体成效。

  人民法院要探索社会治理新方式。社会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行政职责,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履行职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司法程序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发挥各项社会治理职能。

  人民法院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最终要依靠法治。社会治理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行为规范,将各种社会行为纳入或引导至预定的轨道,避免社会“失范”引起的社会混乱和动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主要是立足审判职责,通过对个案裁判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实质上就是通过对具体的个案予以法律评判,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尤其是生效判决对社会起着确立行动规则、引领诚信、公正等重要功能。针对审判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等,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改善管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