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标识应“大方见人”

时间:2020-04-29 14: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小静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话题在网络上一直吵得沸沸扬扬,赞成者有之,抨击者有之,不明就里者更不在少数。与网络上火爆的争执相对应,市面上在售的转基因食品则在销售环节多采取静悄悄的揽客方式,不张扬、不反驳、不解释。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混乱,部分市售转基因食品并未明确标识。“很多有经济能力的顾客出于安全角度考虑都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这导致很多使用转基因原料的厂家把转基因标识能印多小印多小,最好是看不见才好。”(11月4日 新华网)

  笔者不禁要问,究竟是销售者想稀里糊涂蒙混过关,还是转基因标识羞于见人?

  我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依照2008年9月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实际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判断所购买、使用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仅仅凭借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等产品说明里是否加以标注。现在“羞答答”,甚至根本不愿见人的转基因标识,一方面侵犯了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完整信息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经营者有违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定义务。

  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食品安全法》出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考虑,也明确规定: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应涵盖在食品安全标准以内,该项为应强制执行的标准。标签、标识、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生产经营者应对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据以此,按照真实情形,在产品说明里面真实、全面标注是否为转基因,则是经营者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

  在转基因食品里明文标注转基因标识,也关乎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经营意识。近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并由国务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并且增加了相关惩罚性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惩戒力度。《送审稿》也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并赋予监管部门依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的权限。同时,还规定食品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从消费者自身而言,应当擦亮眼睛,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除此之外,《送审稿》也规定了国家、相关团体及新闻媒体的普法宣传义务,规定国家应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国家应自主推行、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实际上,食品的转基因标识,不仅应当“大大方方出来见人”,更应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存有争论,市场化营销还不被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之下,具有敢于“裸奔”的勇气。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从形式上来看,转基因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从内容上来看,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鼓励转基因食品标识“裸奔”,正是基于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保障和经营者遵循法定义务的双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