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保障

时间:2020-04-29 14:0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快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还特别提到要健全法官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法院管理体系,是历史的潮流与现实的要求,确实振奋人心。习近平总书记说: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法院体制改革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总有轻重缓急之分,笔者认为切实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保障最为迫切。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80%案件的审理工作,最贴近人民群众,更是司法形象与司法公信的直接载体。但是基层法院法官普遍面临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职业尊严、身心健康,甚至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的现实境遇,导致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普遍出现法官流失、断层、素质不高等现象,基层法院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是法院改革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道德良知都是改革成败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基层法院不能吸引、留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那么司法改革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首先,要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待遇。切实落实完善法官单独的级别序列,取消法官层级与法院级别挂钩。基层法院受行政化影响,法官们的政治级别受制于天花板效应,很多基层法院审判员直到退休还是科员级审判员,基层法院的法官如果想提高级别要么离开法院系统、要么努力到上级法院,导致年轻的骨干法官不能安心工作,想方设法逃离基层法院,年纪大调离无望的法官就失去了工作热情,不愿意再办理案件,选择做做后勤等辅助工作,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落实法官单独的级别序列,打破天花板效应,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去行政化、极大鼓舞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热情。切实落实基层法官的政治待遇,真正为基层法官安心工作、安心审判解除后顾之忧,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要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法官收入是法院改革不能回避的话题,无论从马克思哲学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从党的十八关于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来讲提高基层法官收入都有充分的理由。改革后人财物归省级法院管理,既然赋予省级法院这样的权力也要制定制度限制权力,充分保障中基层法院能够及时、充足地获取经费,严厉查处吃拿卡要等增加基层法院负担的现象,建立制度保障人力资源向基层倾斜,这是提高基层法院法官收入的制度性保障。建立基层法院内部收入有差异制度,实行办案法官、有法官资格未办案、其他工作人员不同的薪酬制度,切实保障一线办案法官有与工作复杂度、数量匹配的收入,让他们享有最高的经济待遇,让一线办案具有最强吸引力,并注意与未办案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让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达到当地中等偏上水平。

  再次,切实保障基层法院法官的身心健康。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复杂多样,还有来自领导、媒体、信访等多方面的压力,严重侵蚀着法官们的身心健康。很多基层法院法官还时常面临当事人的辱骂、威胁、纠缠骚扰甚至直接的人身伤害,让本来就亚健康的身心雪上加霜。维护法官的身心健康是稳定法院队伍的重要基础,培养一名合格法官需要巨大的人财物力、更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延长法官的职业寿命能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基层法官内部要建立岗位轮换制度,既有法官不同业务庭之间的轮换、也要有审判岗位与综合岗位之间的轮换,避免岗位疲惫。强化心理疏导机制及疗休制度,将疏解法官压力制度化、长期化。对于辱骂、威胁、无理骚扰法官的行为要制定特别法规,严于一般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不断强化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的安全保卫,营造法官办案的安全感和职业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一文中谈到: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选任制度、晋升制度、考评制度、薪酬制度、惩戒制度,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合理的政治待遇、可观的经济收入、健康的身心、崇高的职业尊严是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的关键,高素质的基层法院法官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力量及践行者,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基层法官队伍,司法改革将失去动力,司法将失去灵魂,建立公平高效的司法制度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