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救猫,救的不仅是猫

时间:2020-04-29 13: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13日上午9时左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华扬西路附近,一位居民心爱的波斯猫爬到一棵约20米高的树上,下不来了。主人心急如焚,担心爱猫出事,无奈之下只好找消防队帮忙。消防动用登高车营救,这一救猫行动引争议,有人点赞,有人反对称占用公共资源。(11月14日《现代快报》)

  在日常生活中,意外可谓无处不在,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随时可能面临危险。也许是因为设备齐全、人员专业,消防队就被群众赋予了排除各类危险的期望。因此,消防队虽然名为“消防队”,但事实上,一旦遇到险情,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拨打119求救,大到车祸救援,小到忘拿钥匙,都有消防队员的身影。

  目前各地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尤其是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实,消防队的相关职责在新旧《消防法》中均有体现,但规定有所差异,值得推敲。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新法规定: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可见,新法相对旧法,就消防队职责范围有缩小化的趋势,应急救援工作主要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修改初衷正是为了保障消防队真正能够“好钢用在刀刃上”,不被滥用、随意征用。

  那么,消防队救猫是否在滥用公共资源,“杀鸡用牛刀”呢?笔者以为不然。对于旁人来说,这也许只是一只猫,如果按照市场价去衡量猫的价值,这和高额施救费相比确实微不足道。然而,消防队救猫的意义,并不在于一些赞同者所认为的是“尊重生命的一种表现”。因为动物一切权利都来自于人,任何保护动物的行为、理念都以“人”为终极目的。

  对于主人,猫的意义也许和亲人、朋友并没有区别。如果猫得到不到有效施救,不能排除主人亲自铤而走险对猫进行施救的可能。如果这样,主人的生命安全将落入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因此,消防队看似在救猫,其实是对群众财产的应急救援,甚至是在将群众的人身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而反对声音的存在也体现出人们对于消防安全以及消防队被滥用的焦虑,“消防队的车辆等装备,以及消防战士随时准备出警灭火,抢险救灾”。如何在“群众无小事”以及“火灾猛于虎,责任大于天”之间选择最佳平衡点。现行法的答案是“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这份答案确实有些模糊。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当有几场事故同时发生,而警力有限时,消防部门应该如何分配警力?如何区分轻重缓急?价值取舍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这是消防实践和相关立法,需要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