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里属于大众的一种天然权利,是在法律之外对社会行为的一种监督与调节,也是传媒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理论热点。从今年4至5月《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空前的大规模报道引致农夫山泉陷入了生死攸关的危机公关,到11月农夫山泉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京华时报》,舆论监督的相关话题一直未有降温。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规范舆论监督才能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正确认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避免矛盾产生的首要前提。首先,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司法公正是国家社会的法治追求。其次,舆论监督是以大众标准和社会道德来评价事件;而司法的运作机制在于法治,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并不为道德判断所左右。再次,舆论监督在于引发关注,吸引大众参与讨论,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公正意在止息纠纷、解决问题,并不需要不具备法律素养的非专业人士参与案件。
规范舆论监督,避免传媒越矩,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基础。为此,应构建并完善法律框架,进一步明确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方便传媒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进行自我审查。舆论监督不等于司法公正,更不能影响甚至替代司法审判。这不仅是对被监督者的保护,也是对监督者的保护。舆论监督可以是司法活动的重要案件线索来源,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前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舆论监督便应将判断评价的权力交还给法律。
传媒素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会面对已成舆论焦点和已有舆论评判的案件。法官应在司法活动中以法律理性取代大众感性,自觉抵御大众舆论的影响,正确面对大众舆论的压力,使得舆论监督的权力始终在法律的界限之内运作。在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官已经形成了屏蔽案件相关大众报道的传统,更不为舆论导向所左右。
及时维权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理性选择。舆论监督一旦发生侵权,当事方应及时诉诸司法,寻求公正。在大众舆论的维度里,有批评者和被批评者,被批评者往往处于弱势,担心一旦维权会导致更大的舆论压力。然而,在法律的维度里,只有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都受法律保护。在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案例中,企业在事件发生近6个月后才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维权,并不利于当事双方的权益保护。时隔多日,才提起维权,容易再次引起不必要的社会关注和揣测,也无益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和谐。在事件发生之后,农夫山泉的危机公关尽管较为及时,但整个公关活动的费用对许多民营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也无法效仿。因而,法律依然是被侵权方成本最低的维权途径。
在法治的社会里,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在法律介入之前,没有谁有权力对另一方进行审判,舆论监督也不例外。只有不偏不倚的法律才是被监督者权利和监督者言论自由的双重保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