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既要寄希望于外部司法环境的改善,又要大力开展内部改革创新,提升法官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水平。
一直以来,各地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依法开展的审判活动时常受到外部的不当干扰。在新的一轮改革中,就是要从体制、机制入手,革除各种影响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弊政,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越是强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越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非但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障碍,反而能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此外,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民主和公开制度,也需要在新的一轮改革中得到强化。
毋庸讳言,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与审判权行使规律不相符的习惯做法。例如,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等领导对法官裁判文书的审核和修改。再如,合议庭成员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审判组织的成员跟着法院内部的长官眼色行事。还有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凡此种种,都需要在新的一轮改革中认真分析研究甄别,符合审判规律的要坚持,不符合审判规律的要坚决改正。更为关键的一点是,法官的素质需要适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在新的一轮改革推行的同时要有一个大的提升。
内因是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不例外。党和国家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发展进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人民法院只有加强制度创新,破除内部体制、机制弊端,加大审判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党和人大以及社会各届的监督,狠抓法官队伍建设,才能在新一轮改革的伟大征程中不辱使命、再立新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