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在备受瞩目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者宣布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即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即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与此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清单式”治理政策,是我们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执政思路的微观折射。但对民众而言,“清单”模式还是一项新鲜事物。多年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甚至权力运行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政府主导、权力导向模式,产生了市场作用发挥不到位、权力运行过于强势,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弊端。“负面清单”的亮相,明确界定权力运行的边界,让市场主体可进行明晰的经济预判,更加有利于市场秩序运行和公平竞争。
站在法治社会的角度,“清单式”治理所蕴含的深刻意义,远远超过了当下适用的投资与产业发展领域。
法治,究其根本原理,与“清单式”治理系出同源。远古时期,出于维护统治和恐吓民众的需要,法律成为秘不示人的神化物。人类社会的法律史,就是一部将法律从神间还原到人世、从统治者的暗室到大庭广众的历史。比如刑法在溯及力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清单式”治理模式的经典体现。在这里,法定的罪行就是一种“负面清单”,是自由行为所能触及的最后底限。未在刑法规定范围内的行为表现,均不得作为犯罪进行处理。法律的明文昭示意义,就如同列出了各类“清单”,有禁止性的“负面清单”,也有权利性的“正面清单”,让社会明确知晓各自行为的范围和权限,由此,才能有序管理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合理维护社会运转的公平公正。
法治,究其运行规律,其与“清单式”治理一脉相承。尽管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的集合,但按照法律内容区分,又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别。程序法,是近现代法学理论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文明成果。“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语道出了程序法在法治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结果重要,过程本身也不可忽略。法律体现的过程,也是一种法治教化过程和规则意识培育过程。程序法中有一项经典原则,即“不告不理”,高度契合了“清单式”治理模式的本质。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内在特质,也是其有别于行政权的根本差异。没有起诉就没有诉讼,是程序法的根本规律。违背了这个原理,由此开展的所有司法行为都属无效甚至违法。程序法上的“清单式”模式,合理地将法律运行控制在既定范围内,不越权不逾矩,唯此才能保障民众的行为选择自由真实有效,真正维护自由与平等。
法治,究其价值选择,与“清单式”治理殊途同归。法律是根据社会实践变化而产生。滞后性,是法律不可避免的内生缺陷。在流动的社会现实与滞后的法律文本之间,以条文为“清单”、以权利义务为约定就成为立法者必须作出的平衡性妥协。因此,法治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预先昭示。只有率先将法律内容明确于社会,才能起到依法治理的正向效应,这也是司法公开改革举措的理论之基和运行之据。无论是“徙木立信”还是“十二铜表法”,中西方的先贤们都以相同性质的行为践行着“清单式”法治治理模式的价值选择。唯有法治运行公开,才能确保法律真正得到遵守和贯彻。
“清单式”治理,既是新事务,也是老古董。说它新,是因为我们在社会治理甚至法治运行上,还有应该补课之处。说它老,也因为它其实一直蕴藏在人类社会秩序运转的科学基因中,从未远离。如今重新走近“清单式”治理模式,以自我限权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折射出我们党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执政智慧,也彰显出法治发展道路绚烂的明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