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就要勇于革除司法积弊

时间:2020-04-29 09:1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符向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机制。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些改革对司法地方化、行政化说不,都是围绕一个目标,即实现司法公正。

  如果说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是从外部打破了长期以来阻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掣肘司法公正的体制枷锁,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必要的体制保障和优良的外部环境,那么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则是从司法权内部提出了要求。打铁还得自身硬,如果司法自身不“争气”,外部环境再好也会沦为摆设。只有内外合力、两厢做功,才能从根本上达致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要争气,就必须痛下决心,借助中央司法改革的东风,革除长期以来有违司法规律、掣肘司法公正的内部诸多陈年积弊,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要革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制度积弊,实现审裁合一、权责一致。之所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方面是因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案件制度的存在,但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毕竟是极少数,更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参照公务员体系予以考核管理,无论行政事务还是审判业务,均是由作为“领导”的院长、庭长说了算,也因此普遍实行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做法。办案法官只能审案,不能定案,只能制作裁判文书,不能下达裁判文书,一切均依领导意志而为。某种程度上,普通法官只是在行使审理的“义务”而非权力,没有独立的法官人格,并非真正的法官,不过是一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工匠”。“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当法官裁判的权力由他人掌控,必须听命于人而非法律进行裁判,则不但背离了法官的职业本质,有违司法的亲历性、独立性,也为权力寻租、司法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要革除一些地方仍然由庭长人工分案的积弊,严格实行电脑系统随机分案,办案流程网上随时显现,以司法公开、透明化操作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

  要革除“内部监督太软、外部监督太远”的弊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意味着法官权力变大,必须强化司法监督惩戒机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可以变院、庭长的审批权、分案权为合理的监督权和纠错程序启动权,同时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开示法官心证过程,让权责统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要革除法官专业技能不足、职业素养不强的积弊。案件质量由庭长把关,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不但培养了工匠型法官,更让许多法官养成了依赖偷懒心理,不思业务进取,不敢定案下判,缺乏责任担当,以至于“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在恶性循环中愈发坚固。加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迅速提高法官裁判技能,恢复法官主体意识、角色意识,让法官充分做好“当法官”的职业心理准备,时不我待。

  要革除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有名无实”“合而不议”“陪而不审”流于形式的陈弊,案多人少不是理由,人民陪审员制度更不是作秀,要切实以程序公正、民主司法来保障司法公正。

  要革除违背司法规律的司法绩效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诸如上诉率、发改率指标等并非能由法官决定和控制,是否发改应由二审依法决定,上诉更是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诉讼权利,简单硬性地对法官设定评价指标值得商榷,更会引起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乱象。

  要革除案件内部请示汇报的制度积弊。上下级法院是监督而非领导被领导关系,既要谨防下级法院为确保案件不被发改而随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陋习,又要谨防上级法院假借“指导案件”名义向下级法院发号施令、干预办案的积弊,这些都让“二审变一审”,侵害到当事人的诉权,也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本意,损害了司法公信。

  要革除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的二审滥用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权力,以案件发改逼迫一审协助二审调解的积弊,避免发回重审成为二审对疑难棘手人情案件向一审“踢皮球”的工具,避免案件裁判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嘴大说了算”的怪象,杜绝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来,改革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更是对旧有格局、利益体系的冲击和变革。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司法也需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并有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的觉悟和魄力,这是司法的历史使命与时代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