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红包”关进制度的笼子

时间:2020-04-29 08:55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法律读库
     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近期,“拒绝红包”成为新闻热词。其源于前不久安徽宿州市委书记、市长等34位领导干部在机关报上“晒”出的“拒绝红包”亲笔签名承诺书引发的争议。多数人认为,面对质疑,坐言起行兑现承诺就是最好的回应。对此,笔者认为,“拒绝红包”最终应当回归到这次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权力制约层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轨道才是治本之策。

  市委书记、市长等领导干部主动作出廉政承诺“拒绝红包”,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勇气让人佩服。但公众的质疑“拒绝红包”也不无道理,“拒绝红包”是官员的本分, 是从廉底线。拒绝红包”让人想起,那是否还可以“不拒绝红包”?

  高调的承诺本身就是新的形式主义。部分领导干部廉洁承诺被证明并不靠谱——河南省三任交通厅厅长的“前腐后继”,第一任厅长曾锦城曾以血书表白“绝不收人家一分钱”;第二任厅长张昆桐高喊“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第三任厅长石发亮提出“一个‘廉’字值千金”。除个人放任自己,失去监督,权力寻租才是根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红包送给谁?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经常在电视上、报纸上看到各级党政领导在春节前后给吃困难群众送衣物、送“红包”,没有群众拒绝本来就是财政提供的资助,也没有公众对此提出异议。

  “拒绝红包”反倒吸引了公众的注意,说明还是公众对公权力不放心。安徽宿州 “拒绝红包”,主要是指拒收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节,也有不得以各种嫁娶、乔迁等名义借机敛财等。应当说直指“红包”要害,与权力的行使直接相关,这在当前人际关系趋于庸俗化、金钱化和利益化的现实语境下,安徽宿州也算是道出了实情。

  新媒体时代,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会受到媒体及公众的关注和评论,这也是权力接受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零距离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强化对负面行为及时有效的曝光与树立正面典型,方能取信于民。

  当然,信任不能取代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扩张性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受到制约。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核心作用,充分保障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力度与效果,正所谓“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实质上离不开对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权力的分解与制约,即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即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尤其是运用民主集中制,对“一把手”权力超载现象予以规范,这才是今天我们反腐攻坚的最大着力点。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制约权力,需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实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确保任何人在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规范权力的根本之道。

  合理界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既是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也是领导干部抵制和拒绝诱惑的保护举措。实现了权力的阳光规范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拒绝红包”也就不再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