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立法生态中出现这样的现象:某种事例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之后,立法机构迅速跟进、仓促立法,以为规范一出,万事大吉。然而此类立法行为未能探寻立法对象背后的深层次作用机理,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机械主义造法之举,不仅没能“治本”,反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种立法乱象值得我们深究。
问题缘起于法律制度内生稳定性与立法功利性的冲突,以及立法机构在日益崛起的新闻媒体影响力面前的价值导向迷惘。立法机构在媒体的强势面前,完全受到压制,立法者的动力来自于舆论的压力,其决策的基础来自于常识、情感。受此影响,立法机构不是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以进行公平合理的社会资源再分配,反而简单地按照媒体的叙事逻辑进行立法上的解构,企图以快速地“跟进”去平息舆论或是进行立法上的免责。
法治的权威绝非一种文字或者程式上的霸权,而是一种基于人文主义基础上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合理信赖。这种信赖又根源于两个基础:受众的真切拥护,以及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稳定性。然而,泛立法现象的涌现和频繁调整的立法,让法律制度在法理上缺乏抽象的普遍性,并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诉求的代表性,这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更甚者可能沦为笑柄。可见,机械地书斋式应景型立法,其简易的应激反应所带来的制度安排是没有权威性的。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地位提到了新的高度,法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当前存在的立法乱象不仅不能确立法律的权威,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要“解开”此“症结”,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一是把好立法的“入口关”,让各种社会管理手段各归本位,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回归道德,属于公民自治的回归自治。实践证明,人的内心具备由理性和道德引导的本能,且能够在法律强制力之外自发地遵从其他社会文化规则。反之,若法律擅自僭越,则可能会做出既无理性,也无人文关怀的规定,这是否更易让公众做出精神家园已经荒芜的悲观结论呢?当然,我们不否认法律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但后者更多地依靠人性力量的垂范。对此,老子曾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二是改进立法程序和技术,变被动型立法为主动型立法。只要稍加分析我们便会发现,“先锋”的舆论机构反映出的问题,大多是公共管理部门所常见的。但我们的立法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失去了立法的主动性,反而让媒体赢得了话语权。对此,我们可以利用行政资源,去整合社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信息,对重点信息进行集中、分类和分析解读,从中提炼出好的立法动议,并基于“群众路线”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将集中的民意和政府的宏观管理目标进行有机集合,这样具备主动性、前瞻性和群众基础的立法,才能获得制度性权威和长久的生命力。此外,立法机制的转变,也是促进政府服务职能转换和提升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三是注重立法“出口”,即绩效观念。法律规制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更大的社会整体效益,因此检验立法好坏的标准就在于效益。有些立法行为所产生的效益与欲保护的目标利益南辕北辙,而相当数量的法律规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客观情况,这些让社会运行低效率的立法应该得到及时废止或是纠正。这就需要立法在立法机制中嵌入绩效评估体系,其根本的目的是实现立法目标,并以此维护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