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晚,大连市一居民楼门洞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女婴,生命垂危;12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无力支付早产儿子巨额医药费而将孩子遗弃小区停车场,导致幼儿死亡的案件;同日晚,南京市的弃婴岛刚安装完毕,即接收到一名出生不到一周的男婴……孩子本是父母的情感依托和生命延续,但是近期频频出现的弃婴事件不得不让人深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父母们置自己的亲生骨肉于不顾。
事实表明,被父母抛弃的婴儿多是女婴或是身体有残疾的男婴。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孩子有生理缺陷,随着近年来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自愿婚检政策的实施,新生儿先天畸形数量增加;二是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作祟,当其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矛盾时,遗弃女婴成为相当多数人的选择;三是经济条件窘迫,当前,我国的福利制度、医疗体系仍不完善,生育、抚养孩子,尤其是身有残疾或疾病的孩子,将面临昂贵的支出。再加之,非婚生育一直被视为是一件不光彩或者羞耻的事情,非婚生子女被遗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弃婴行为对被遗弃者和整个社会都是一种伤害。这种行为一方面剥夺了幼儿应该享有的来自父母的关心与照顾,使他们面临任由命运宰割的境况,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另一方面,遗弃行为实与社会道德相左,这使得遗弃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人员在遗弃时往往选择比较隐蔽的方式和场所,这就使得孩子因不能被及时发现而造成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另外,幼年的被遗弃也会给孩子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被遗弃儿童的人格变态和心理行为的失常,并容易对社会产生冷漠甚至仇视心理,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弃婴现象是中国传统价值观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相矛盾的产物,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顽疾。它反映出遗弃者社会道德的沦丧,责任感的缺失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弃婴行为,正如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鞠青所言,当前靠社会道德的力量难以唤醒失去良知的父母,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
首先,必须加强相关法制宣传和教育,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增强人们的法律知识。使人们认识到婴儿自出生时起,便如我们每个人一样,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他们的生命多么脆弱,生存时间多么短暂;使为人父母者懂得抚养子女既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遗弃行为既为民事法律所否定,也是构成遗弃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的严重犯罪行为;使公众意识到弃婴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摆脱将其看作他人私事,与己无关的传统观念。
其次,应当完善收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的婴幼儿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从有利于维护既成的和睦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保障被收养人基本权利的角度,承认大量存在的事实收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修订、完善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保障非婚生子女在户籍、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尽量减轻非婚生育者的后顾之忧。
再次,探索设置弃婴罪,加大打击和惩治遗弃行为的力度。根据我国刑法,抚养义务人遗弃包括婴幼儿在内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本身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当受害人或对其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告诉,才有可能立案。被遗弃的婴幼儿不会说话,身份往往又难以确定,故作为自诉案件,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只有导致被遗弃者死亡的后果时,公安司法机关才能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主动立案调查,这显然对于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是极其不利的。应当设置弃婴罪,这一独立罪名,使得在有遗弃行为发生时,公权力能够第一时间介入。
当一个个脆弱、无辜的小生命被弃置于寒冷的角落,这是抛弃骨肉者人性的悲哀;当他们就这样无声无息地在世间匆匆地走过,又悄然地逝去,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伤痛。给弃婴一份温暖,增社会一分正义,法不容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