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廉洁的法官才会被信任

时间:2020-04-29 04:5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义熙
  《孟子》有语:“廉,人之高行也”。去除私欲,不贪金钱,不为己谋私利,廉之于人,乃道德与行为的双重最高境界。信任,就是“相信而敢于托付”。 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称“五常之道,始于仁,经过义、礼、智,而终于信”。“信”被儒家认为是兴业之道、治世之道,其对规范社会秩序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法律信任的形成,需要宣传和教育,需要用法律经验感知,更需要靠司法廉洁保障。

  廉者得其信。廉洁法官,能得到他人的信任与尊重。“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法官只有两袖清风、一廉如水,才能取信于民,做到赏信罚明,实现司法公正。在日常生活中被别人信任,会有一种特别幸福的感觉;在司法工作中被当事人信任,则会有一种特别神圣的感觉。只有廉洁的法官才会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形成法官和当事人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诉讼以及调解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谐有序的审判氛围。廉洁的法官才能获得信任,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则是信任法官。

  失廉者毁其信。贪而无信,不廉洁是信任的最大杀手,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腐败有毁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和神圣性,腐蚀着法治大厦的根基,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任。”当事人往往是用尽其他手段都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无奈之下才将最后的信任投向诉讼制度。这种脆弱的信任理应给予至诚的呵护与培育,从而让这种信任不断被强化,最终树立司法公信力。上海数名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不仅影响法官队伍的形象,更严重的是使得法官廉洁、司法公信遭受质疑。在廉洁问题上法官必须牢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教训,真正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廉洁增强司法信任,信任强化司法权威。建立司法信任,有助于当事人从内心中接受司法判决,有助于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有助于彰显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有效性。信任是建立于经验和证据基础上的理性判断;而信仰则是充满感情的对事物毫不怀疑的无条件接受。美国的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信仰因信任而愈发执著,信任因信仰而愈发坚定,只有真正信任法官、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美国的司法权威远超过行政权威和立法权威,甚至有人将美国称为“九个人统治的国度”,这是美国数辈法官始终保持公正廉洁,苦心经营的结果。

  公正廉洁的法官带头尊崇和信仰法律,通过审判活动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律正义,可以促进社会公众法律思维的形成和法治习惯的养成。当法官被信任时,法官才能真正成为息诉止争的裁判者;当法院被信任时,法院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中流砥柱;当法律被信任时,法律才会被心悦诚服的遵守。法官要成为一名被信任的司法裁判者,必须从公正廉洁做起,让每一次法槌敲得坦坦荡荡、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