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除夕“放假”的隐性福利见见光

时间:2020-04-29 04: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江涛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其中春节长假从大年初一到初七,除夕不放假。有专家指出:“在这种放假模式下,除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隐性’福利。但如果把春节长假从除夕开始放,那么这种‘隐性’福利将消失。”(12月12日《北京晨报》)

  支持率最高的放假方案受到政府采纳,既体现了理性务实,择善而行的科学决策,又折射出对绝大多数民众诉求的尊重,这是执政为民,建设民本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放假民意征集应成为涉及百姓利益公共领域民主决策的样本。

  非常理解假日办的放假安排,除夕被“踢出”法定假日是受假日总量的限制。如果除夕放一天假,势必其他节日要减少一天。这种“朝三暮四”技术层面上的调整,无法调和民众对传统节日休假的诉求与假日总量之间的矛盾。

  不过,指望除夕成为约定俗成的“放假”这种法外的隐性福利,不靠谱。第一,放假决定就是政府对民众休假权的顶层设计,属于制度政策范畴,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约束性。享受所谓除夕隐性福利就是对制度的违背,大家都约定俗成、心安理得的享受隐性福利,就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推而广之,如果国家的政策法令在执行过程中都遭遇来自传统的、根深蒂固的人情世故以及种种潜规则的颠覆,那么,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培养守法公民该有多大的危害?

  第二,从各单位实际放假的情况来看,规定初一开始放,很多单位其实从大年三十下午开始就放假了,员工该买年货的买年货,该赶火车的赶火车,单位通常不会那么刻板。如果除夕有媒体记者进入政府机关采访,人去楼空,这算不算违规?合情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曝光后是否会引发种种负面效应?对于普通员工来说,老板让你除夕正常上班,这是合法的安排。如果给你放假,是因人而易的人情。总让员工欠单位、欠老板一个人情,也不是个事。

  再者,法定节假日一向是出行高峰,除夕不放假无疑将黄金周车流、客流的“井喷”又挤压了一天时间,从春运期间的资源配置上看也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因而,有必要给除夕不放假的后门打个补丁。通过执行细则明确,除夕不放假是法定安排,单位不能自行宣布放假。政府机关要安排好窗口部门正常为民办事,安排到应急值班防范突发事件。对于一些家在外地或路途较远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用抵扣假期的办法准许其除夕请假,以后拿年假或假日加班来抵扣。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在自行安排好节日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除夕给员工放假。总之,让除夕“放假”的隐性福利见见光,才是放假办法人性化与法治化并行不悖的理性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