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幼女摔婴案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万幸的是,从医院传来的消息称,小原原已经脱离生命危险,正在进一步接受治疗。
幼女摔婴案发生后,网络一边倒的舆情显示,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应当追究摔婴女孩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行为人李某只有十岁,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面前,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显然是依法办事。
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受法律制裁。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李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悉,受害人小原原的监护人已经对李某的监护人以侵害健康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从诉请看,小原原的监护人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请求暂计30万元;而从医院关于小原原的治疗进程看,后续治疗费应远不止此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李某的监护人因其监护不力而将遭受巨额经济赔偿,包括舆论的压力甚至其内心的自我愧疚。在此,我们应当站在双方立场上,公允地予以同情与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在此次案件中的过度报道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和小原原的隐私权在公安机关得到了相对妥善的保护,反而是新闻媒体不但制作了视频新闻,翻拍了电梯视频,继而暴露了他们的居住环境和地名,诸种行为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据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士讲,案发后李某的父母均是在单位接到通知后赶回小区的,这有其同事和大量街坊邻居作证。从事实证据的角度看,李某当时确系一人在家。因此,李某父母有不在场的证明,也就排除了父母教唆之类的嫌疑。不过,这恰好反映出孩子放学后父母的管教真空。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仅有十岁的李某,却做出如此恶劣的摔打小原原的行为,缺失本该有的道德认知,显然有着一定的品行障碍,而这主要是家庭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所导致的。学校的老师、孩子的家长,每天直接面对孩子的他们,有无发现孩子性格行为的变化和幼小心灵中的缺陷,适时给予引导呢?学校的心理辅导制度,社区对于独自在家儿童,是否可以再多些人文关怀呢?虽然我们无法知道李某在阳台上摔下小原原时的心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给孩子们更多的关爱,培养他们对道德的认知,对生命的敬畏,使孩子们拥有健康的心理,不会因加害或者受害产生心理阴影,成为真正无忧无虑的天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