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罚单”未必能罚出新鲜空气

时间:2020-04-29 04:4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勇
  《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截至今年10月末,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计5420万元,其中沈阳市3460万元,占全省罚款60%以上;大连160万元、鞍山780万元、抚顺160万元、本溪20万元、营口40万元、辽阳500万元、葫芦岛300万元。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大气。(12月10日《辽沈晚报》)

  当前雾霾袭击大半个中国,老百姓身体健康遭到巨大伤害,表明很多城市空气质量非常糟糕,地方政府防治空气污染工作很不合格。辽宁开出“雾霾罚单”,对地方政府处以高额罚款,罚金用于空气治理工作,目的无非是逼迫地方政府加强空气防治工作,增加空气质量改善资金。由此可见,“雾霾罚单”立意良好。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雾霾罚单”未必能罚出新鲜空气,“雾霾罚单”只是看上去很美。

  动辄百万,甚至千万的巨额罚单,惩罚力度确实不轻。但是,“雾霾罚单”资金并不是来自负有责任官员的个人资金,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全体纳税人在缴纳罚单,实质上是让无辜纳税人为雾霾买单。而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有责任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并不用支付罚金,没有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连起码的政治责任都不用承担,这样的“雾霾罚单”对职能部门和责任人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和惩治效果。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所以不愿意改善空气质量,不加大空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业企业能够换来巨额的GDP和财政收入。不管唯GDP的考核指标是否废除,只要不对污染进行一票否决,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追求财政收入和“雾霾罚单”之间要算一笔经济账,当财政收入远超过“雾霾罚单”时,地方政府则宁愿支付罚单,也要牺牲空气质量发展经济。换言之,从政府财政收入角度说,“雾霾罚款”起不到防治雾霾作用,换不来新鲜空气。

  保护蓝天,治理雾霾天气,改善空气质量,确实需要采取惩罚措施。但是,不应只是对地方政府和全市纳税人开罚单,而应对造成空气污染的污染企业开罚单,以及对治理不力的环保部门负责人和政府领导开罚单,让具体的个人对雾霾天气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倒逼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落实治理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状况,逼迫企业转型升级,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减少和最大程度的杜绝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