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1月28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要求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以调解结案的4种情形外,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3000多家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七日内要统一公布在最高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 司法公开的核心是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强有力手段,自2010年开始,就有不少法院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今年,最高法院又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了革命性的突破——“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
新的《规定》对哪些裁判文书必须上网,生效裁判文书什么时候必须上网,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应当隐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生效裁判文书群众“看得见”,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并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然而,“看得见”的裁判文书仅仅是正义的一隅。裁判文书上网不仅要让群众“看得见”,更要让群众“看得懂”。这就要求法官在写每一份裁判文书时,不仅要有法言法语,体现法律的庄重和严肃,更要有百姓语言,展示亲和力,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读得懂、看得明白。一份裁判文书是法官表现思想观点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最重要载体。如果公开的裁判文书晦涩难懂,如读“天书”,裁判文书公开的实际意义就大打折扣了。同时还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如果裁判文书没有说理,或者说理明显不足,即使公开再多的裁判文书也不过是“自曝家丑”,不但受到公众的批评和质疑,而且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看得懂”的裁判文书,首先它的主文表述应当完整、明确、周密、严格。其次,它的语言应当是雅俗共赏的,不仅有严肃的法言法语,也要有适当的叙事说理,不仅有学识的群体看得懂,偏远地区文化水平低的群体也要看得懂。再次,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能够从事实上、法律上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说理透彻,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尤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要作出详实的说明。如此,才能真正让裁判文书公开取得应有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