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罚单”的法治亮点

时间:2020-04-29 04: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仕春
  近期,辽宁省环保厅自公布《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已经向省内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其中,省会沈阳被处以3460万元的巨额处罚。据悉,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蓝天工程治理环境空气质量。(12月10日 新华社)

  “雾霾罚单”是近年来空气环境恶化催生的政策产物,尽管带有问题针对性和即时性,但其本身体现出来的法治意义值得深思和弘扬。雾霾是环境恶化的产物,环境恶化又是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衍生品。面对雾霾来袭,如何有效治理,选项有很多,但从法治社会的治理根本原则出发,运用法律、依靠规则、建立制度才应当是中国治理空气环境最优化、最治本的选项。

  辽宁的“雾霾罚单”有若干法治亮点,这些亮点应该充分放大,以此激发社会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法治亮点之一是监测指标的具体化。根据《办法》规定,辽宁将大气环境污染考核指标分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三项。分类是否科学暂且不论,但至少率先将大气污染这种不易被人察觉的环境污染进行了明确类别区分,具备了基本的实施标准和可操作性。

  法治亮点之二是超标考核细化与科学化。考核的基本思路原则是有据可循、有量可测。《办法》规定,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的超标程度,考核结果首先以黄、红两色划分档次,三项考核指标中任一项的平均浓度值超标,环境保护部门就予以黄色通报。超标达到规定倍值,予以红色通报,要求相关地域限期整改并予以相关惩处。

  法治亮点之三是处罚力度的刚性与处罚结果的循环发展性。如何有效处罚违法主体和行为,以及如何将处罚效果又用于社会发展,是法治建设的经典课题。辽宁省的“雾霾罚单”首次对空气环境污染行为处以数千万之巨的天价罚单,特别是对省会城市处以大额罚单,体现了政府坚决治理空气质量的坚强决心。同时,将罚缴的金钱全部又用于空气环境质量治理,体现了处罚的社会循环性。

  “雾霾罚单”的法治亮点启示我们,整治环境必须实行规则治理。规则是社会管理的组成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立足点。应对环境保护的挑战,也要充分利用规则治理这一法治社会的根本要素,着眼长远、着手基础,多从制度上、宏观上设计政策,不要单纯满足于解决眼前困难和具体问题。规则治理,重要在于落实规则。辽宁省的《决定》,开了一个规则治理环境问题的好头,但重头戏还在于如何将《决定》内容特别是罚则落到实处,不要让规则停留在纸面上。

  “雾霾罚单”的法治亮点启示我们,规则治理环境问题必须具备刚性约束。刚性是规则的灵魂。如果可以随意变通,可以下不为例,那么规则就将再次沦为权力的“橡皮泥”。环境问题大多是长期社会发展累积而成,整治起来都将面临重重阻力和障碍。规则必须具备足够的刚性条款,足以压制利益关联方的意见和不满。规则内容应该更多一些“不得”、“禁止”和“应当”,少一点“可以”,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主体的转圜余地,达到“逼到墙角不松手”的治理效果。

  “雾霾罚单”的法治亮点启示我们,规则的刚性约束还必须贯穿强大的执行力。整治环境问题,相关规则具备了刚性条款也仅仅属于“硬件齐备”,关键还在于要有强大的执行力度。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形象地强调了政策执行的重要性。辽宁省的《决定》,最大亮点在于巨额的“雾霾罚单”,但与此同时,最大的挑战也恰好在于如何落实这些“雾霾罚单”。在法治发展进程中,最容易出现的症结就在于逃避处罚。依法处罚一旦成空,整个法律体系都将集体“失语”。罚单易开,执行难成。特别在面对飘忽不定的空气污染时,“雾霾罚单”的实际罚缴将成为执法的难点,但也必将成为“依法治霾”的闪光点。

  “雾霾罚单”开了一个“依法治霾”的好头,希望“好戏还在后头”,最终依靠法治力量顺利终结雾霾肆虐,还群众一片蓝天。“雾霾罚单”的出现,不仅是开了“依法治霾”的好头,更是折射出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具体探索,以及推进法治发展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