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12月10日 新华网)
据报道,截止到10月末,辽宁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款资金已经达到5420元。如此一笔巨额罚款,确实令人感到“成效显著”,并没有拖欠或者拒缴情形发生。但是,处罚通知书送达了,罚款也缴纳了,我们周围的空气是不是因为罚款力度的加大而日渐好转呢?
毋庸置疑,巨额罚款之后,我们嗅到的依然是刺鼻呛人的气味,空气质量中的各项污染指数也并未得到一定改观。按照《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对各市的考核结果中出现黄色和红色两种情况,将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惩处,也就是罚款数额与考核结果挂钩。但如果只是将罚款作为惩处手段,而不使用其他方法,空气质量好转必将成为一句空谈。
一方面,各市如果在考核中出现超标情况,其缴纳的罚款费用来自何处?如果该罚款由政府支付,又怎么能戳中相关责任人的痛处。达不达标,反正是纳税人埋单,与责任人没有半点关系。如此,没有逼迫责任人立下军令状的客观条件,定会怂恿污染程度不断加重,罚款数额也会水涨船高。
另一方面,据报道,罚款资金将用于蓝天工程治理,不断提高空气质量。那么,如此的治理模式就陷入了一个怪圈。试想,用罚款资金治理污染就如同“羊毛出在羊身上”,即便各市已经动用财力和物力进行治理,却依然没有达到考核标准,再缴纳治污罚款,岂不加重了各市政府的财政负担?
如此,依靠罚款迫使各市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尽心尽力,很难产生真正效果。毕竟,戳不到痛处的治污方法,犹如隔靴搔痒,不能让相关责任人警醒。其实,治理空气污染,倒不如让各市一把手及相关负责人的前途命运与考核标准挂钩。如果在相应时间段内出现治污不力的情况,就采用严厉的追责制度,甚至左右相关领导的去留和升迁,也就不会出现漫不经心的治污思路。
罚款只是一种下下策,并非改善空气质量的良方,理应慎用少用,甚至不用。对于公众而言,最希望的还是对纳税人的钱节约着花,用更为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治理空气,而不是用罚款堵住考核成绩不佳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