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这个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衍生出的新型词汇近来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据统计,今年,25个省份出现过雾霾天气。雾霾天气下如何自我保护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各种空气清洁器一时大卖。在网络上,有逃离北上广一族戏称:“你选择离开了它,没想到它竟然如此的矢志不渝”。
中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与西方自下而上、民间推动环保立法不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改革和推动。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初,民间环保意识仅仅局限于一些简单的口号式呐喊。在当时,很多人认为,经济发展应该凌驾于环境保护之上。由此可见,环境保护并未在民间引发广泛的本土性需求和认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保护环境的“人人有责”异化为了“人人无责”、“无从追责”。高污染企业由于其可以上缴税费、解决就业的功绩便堂而皇之、有恃无恐,甚至出现了在相关部门查处之前就已经将罚款准备完毕的咄咄怪事。
随着碧海蓝天的逐渐消失,人们环境意识才慢慢觉醒,环保问题也成为近年真正能够激发全民参与的社会运动和永恒话题。官方,从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到环境立项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细化,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正在逐渐的建立与完善。民间,保护环境应对雾霾、倡导绿色出行的自觉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发展慢一点,环境好一点”的理念正在被社会公众慢慢接受,修改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评估报告标准的呼声正在日益高涨。
这一次,雾霾天气的不请自来再次向我们昭示:环境整治仍然任重道远,以法律来保障绿水蓝天迫在眉睫:
一是要加大对于污染企业的制裁成本。“治污不如认罚”这一经济学意义上的“外部的不经济性”仍然在某些污染企业以潜规则形式继续存在。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从而无法有效规制排污企业仍被法学界和社会公众所诟病。从法理上来讲,法律制裁是利益的限制、剥夺或负值(负利益)方式,通过加大排污企业的排污成本,实现公益与私益的衡平、公正和效率,是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动态平衡的经济良方。
二是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环境保护法》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再到《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的环保类法律类别日渐完善。但同时,法律规定标准不一、层级不同也让执行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颇伤脑筋,造就了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空间;从责任认定到处罚,我们的法律虽然都进行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却失之过宽、失之过严,操作性不足。为此,要细化各项排污的刚性数据指标和处罚标准,并严格予以试行,完善相应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母法,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并行不悖的法律体系。
三是形成长效治污体制。对待污染物,应该奉行“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治污原则。地方政府应摆脱对于“先污染、再治理”这一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渴望与迷信;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对污染物排放制裁的高压态势;要在追求宏伟经济数字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指标达标,构建常态化的长效治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