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复习了一年时间,就等着考试这一天,现在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不能参加考试。”5日,本应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呼和浩特考生张某对记者说。
4日上午,张某在某中学参加研究生考试,考前因身份证丢失,便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了临时身份证,并开具了户籍证明,以证明自己身份。4日下午,学校大门口的工作人员却以“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为由,将张某拒之门外。随后,张某拨通内蒙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咨询对方为什么持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时,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就是这样的规定,我只负责告诉你规定,不负责解释。”
那么临时身份证是否能证明公民身份呢?
据查,我国现阶段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制证建立在人口信息系统之上,可进行网上核对办理,在登记内容上与正式居民身份证件完全一致,同样包含了与正式身份证相同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签发机关等内容。《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3条、第14条已分别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公安部在2007年针对各盟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下达了《关于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招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公民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考场工作人员以“临时身份证”不能进入考场符合规定来解释,其实是权力意识作怪。
从法律角度看,临时身份证是合法的证明身份的证件,认可临时身份证的合法效力是相关部门的一项职责。从感情上来讲,允许考生完成影响一生的考试,是一份暖暖的善意,面对善意,应尽其所能呵护、关怀。所以,工作人员以“临时身份证不能进考场”为由,将张某拒之门外,缺少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温暖。或许考场工作人员能否先让张某进入考场,再寻求有关部门的核实。更何况,有关部门在执行相关规定的时候是否应该认真了解一下法律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作为上位法不能因某些规定而无端被架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