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重庆市长寿区被10岁女童李某某摔打重伤的1岁男婴原原,在顺利进行开颅手术后从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逐渐进入功能康复治疗阶段。在这个好消息背后,整个事情的进展却远未到尘埃落定之时,事件本身的热度似乎正在消减,但围绕“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的争论还远未结束。(1月6日《京华时报》)
上月20日,摔婴女童的父亲李某通过央视新闻公开了女儿的道歉信,然而这封迟来的道歉信并未获得众多网友谅解。与此同时,更多的谴责和声讨向摔婴女童及其家长纷纷袭来,更多网友则愤怒的表示,“没有任何惩罚,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对这种可怕的恶行不能如此纵容。”更有网友提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要给暴力犯罪行为留下年龄方面的空白和死角。
从表面上来看,重庆的摔婴女童由于年仅十岁不能承担刑事责任,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将其归纳到刑事责任主体。而且,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预防和惩罚低龄化暴力犯罪。但是,笔者看来,这样的儿童犯罪防治思路无疑犯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毛病,根本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一方面,根据儿童心智、精神、生理等各方面特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可取。在我们周围,低龄化犯罪现象固然存在,但这样的事例只是凤毛麟角。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些可能心理、生理等方面发展迅速,完全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条件。但有些则还不能辨明是非,心智并不成熟,根本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因素。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就会让所有的低龄儿童面临刑罚惩罚的可能性,无疑是对其个人权利的戕害。
另一方面,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很多犯罪儿童将会面临更大的危险。如此,将会有更多的儿童进入监狱服刑,对于涉世未深、阅历较少的他们而言,在监狱内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自己,“交叉感染”的可能性更大。本来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可以改正错误的儿童,则有可能在出狱后沾染上更多的不良习气,对于其日后改造未有裨益。
其实,类似重庆“女童摔婴”的低龄化犯罪事件,并非没有解决方法和途径。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实施暴力行为的儿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可少。该规定的目的,也是为弥补不能承担刑责语境下的责任空白,让被害人得到最起码的慰藉。同时,鉴于孩子父母在孩子犯错时存在“主观过失”,应与孩子一起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共同接受心理及行为方面的矫治。
降低刑责年龄,只是防治低龄化犯罪的下下策,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最为关键的,还是构建起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的配套机制,让家长在孩子教育和成长中担负起责任和义务,以家长意识的觉醒来倒逼未成年人守法意识的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