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在各地“试水”多年的司法救助基金再次引发关注和讨论。
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平等参加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是对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生活遭受严重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的救助。
在具体救助工作中,审判机关通过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救助制度的落实,使一批涉案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同时,我们应当正视这样的现实,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目前司法救助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比如,尚未形成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律制度,造成扩大司法救助领域无法可依;缺乏专门的资金保障,公共财政投入没有形成制度化,普遍存在“僧多粥少”的困境;司法救助实践还存在审查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过,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
因此,我们更应当正视当前我国司法救助的软肋,把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让更多的弱势困难群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关爱和法治的柔情力量。
在立法规范上,应针对目前各地规定在评定标准、发放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不尽一致现状,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和救助标准。
在具体实施上,要明确司法救助对象,严格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使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化、阳光化。此外,不仅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等部门也应当推行相应的司法救助。
在经费保障上,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吸引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让司法救助的大门敞得更开些,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树立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形象,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