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

时间:2020-04-29 00:16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胡科刚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特别是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妥善处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部分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对某些案件进行过问、说情、干预等等,使得司法机关最终丧失了中立原则,法院裁判失去了公正性与权威性。有些诉讼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非法“上访”使个别党政机关领导对其案件进行插手、干预或作出批示从而达到目的。公众一旦对法律及法院权威产生了质疑,也便丧失了对司法权威的崇拜,更多的公民在矛盾纠纷发生后会弃司法而选择“上访”,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解决本应由法律、法院管辖解决的问题,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在一些地方,某些党政机关将司法机关视同行政机关,混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能,给法院等司法机关摊派各类行政任务。司法机关一旦与党政、行政机关的职能混淆,司法便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公正性,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我国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多年,作为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有些行政机关领导在诉讼中不依法出庭应诉,有的败诉了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有的甚至抗拒执行。久而久之,这些行为不断助涨了不良风气,行政诉讼中公民个人及法院的艰难处境也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消除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倾向是改革的基本路径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享的司法管理制度,此项改革可以从制度和体制上改变目前司法机关在人员升迁问题、财政问题受地方党政、行政机关控制的局面,把司法机关从地方的行政体系中脱离出来,可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杜绝地方插手、干预司法机关的行为。

  现阶段各级行政机关需要加强遵法、守法、崇法思想建设,提高服从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守法,不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在尊重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绝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绝不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发传真,对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有法可依的个案,一定要依法办理。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完善与落实人大对于司法机关及司法权运行的监督机制,建立或改进人大对党政机关领导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制度,对党政、行政机关领导及人员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腐败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惩处措施与力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与公众司法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威对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将进一步得到提升。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民众依法维权,司法主持正义。行政机关作为我国的行政领导与管理机关理应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良好法治秩序的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