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1月20日 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此间举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在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里,孩子往往被定义为父母的“私有品”,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父母责打孩子乃天经地义之事,且父母认为这与他人和法律无关,此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建立监护干预制度最大的障碍。但屡屡发生的伤童事件不断地拷问着法律精神,不断地考验着国家的责任。
当“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的监护人”已成为国际惯例时,早已落后的监护制度,早已腐朽家庭伦理观念是改变的时候了,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免遭监护人的侵害,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非常必要。可是建立完善可行的监护干预制度必须要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如何发现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如何确定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标准,在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之后,如何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等等。
在家庭中,特别是不和谐的家庭中,常常是一个封闭的私密环境,这里既有房屋的物理阻隔,也有未成年人交际能力欠缺的阻隔。通过分析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可以看出很多侵害事件发生很长时间而不被外人所知,因为很多侵害行为都发生在封闭的家中,长期被虐待的孩子多有自闭症,不敢也不善于同外人交流。即使有些邻居听到甚至看到有孩子被父母虐待也会抱着那是别人的家事,自己不好多管闲事的态度保持沉默,甚至认为伤害不是虐待而是教育孩子。综合这些因素,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违法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被曝光的案例基本都已经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了。
如果要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剥夺呢?如果笼统的规定当监护人的条件及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时,那么这样的条款将没有任何操作性。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但从一些报道中获悉,美国曾经出现华裔爷爷给孙子刮痧,孙子身上留下淤青,华裔父亲给不满六岁的女儿洗澡等情况被剥夺监护权的,这些事情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根本谈不上侵害。因此制定剥夺的标准必须要考虑符合中国的传统的善良道德,也要体现法律的兜底保护作用,既维护公序良俗,也要增强国家的监督保护力度。剥夺监护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笔者认为应该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并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公序良俗的解读,综合道德与法律价值进行判断。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由其他近亲属或基层组织承担监护责任,可是现实中操作非常困难。当近亲属或基层组织因为经济问题无力承担或不愿意承担时,该未成年人又不符合进儿童福利院的条件,此时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更加堪忧。当被剥夺的监护人想重新取得监护权,该以什么样的标准与程序进行操作?恢复监护权的监护人若没有切实改正,未成年人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面对频发的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建立完善监护权干预机制显得十分迫切,但是必须解决如何及时发现侵害现象、如何安置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如何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等问题。
发现侵害现象是制度设计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志愿者制度,让志愿者深入社区进行专题法制宣传,提升群众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破除孩子是父母“私有品”的旧观念老思想,建立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祖国的希望的新观念新思想。尽管建立监护权干预机制任重道远,但这一切还是从改变观念开始,否则一切保护措施也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