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枪示警是紧急处置的应有之举

时间:2020-04-28 20:0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维永
  2014年1月9日,人民公安报“实务”版刊出一群体事件:1月4日,甘肃省榆中县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发生侧翻,6万多斤橘子滚落一地。百余名附近居民先是围观,后是哄抢,场面一度失控。从民警出警到哄抢平息,持续近6个小时。为制止场面失控,民警在远离人群处鸣枪示警。

  编者给出的议题是:面对哄抢该如何维持秩序。笔者理解这里的“维持”,绝非维持哄抢秩序,而是制止哄抢蔓延以维持正当社会秩序,主旨在于讨论研究现场警察如何正当履行执法之出警任务。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笔者提出以下看法,仅供参考:

  一、迅速判明现场情况和事态性质

  笔者之子也是公安刑警,根据笔者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出警人员的原始心态一般只强调迅速出警,因为这是首要前提,至于出警信息准确与否顾不了太多的了解,因为现场能够提供。所以,警察赶到现场后,最紧要的工作就是判明现场情况,迅速弄清事态性质,为即将的紧急处置提供依据,避免盲从和误判。就本次事件而言,明显不属于国务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15种情形,而属于无组织的、非暴力的、贪小便宜的农民意识诱发因素下的群体哄抢事件。

  二、针对现场性质迅速作出反映

  如上所论,本次事件的性质属于群体哄抢事件,赶到现场的警察对这一性质的判断是准确的。而当时所处的现场情况,可以推断出100多农民正在肆无忌惮地哄抢滚落满地的6万多斤橘子,在哄抢声和喧闹声交织状态下,警察靠嘴喊已经无济于事,鸣枪示警成为唯一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子弹脱离枪口的瞬间发出的枪声,以其巨大的能量形成穿透力,迅即由近至远扩张,可以压制任何因口而出的声音,使整个现场在突如其来的枪声震慑下停止事态发展。另一方面,哄抢行为本身违法性、非正义性必须受到正义枪声的警告。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军队、警察、监狱、法庭是国家暴力机器,而武器则是暴力机器的强力象征,更是警察必备的应急之物。所以,鸣枪示警是警察在现场处置中的应有之举,不值得大惊小怪,更没有理由给予非议。

  三、鸣枪示警后更须冷静处理

  鸣枪示警后,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迅速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继续违法犯罪行为。从实践经验看,个体性违法犯罪一般都可能迅速停止,但群体性违法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停止下来,一方面,因为群体的惯性作用已无法收住手;另方面,因为个别人煽动打气发挥了作用;再方面,即如本案事件在性质上自认为是捡而不是偷,更会认为捡几个橘子算不了什么。尤其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警察务必做到冷静:如果事件性质属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15种情形之一,可以在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射击,制止和平息暴力犯罪活动;但如果性质属于一般群体性哄抢事件,断不可以在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射击,因为警察面对的是愚昧无知、手无寸铁的群众。他们的行为尽管具有不法性,但不能采用极端手段处置,弄不好会造成严重恶果,甚至直接威胁警察的安全。本次事件的出警人员正是本着上列原则,保持了现场处置的理智,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总的来看,现场管控是适当的。

  四、善后事宜的适度安排事关出警质量

  根据编者提供的议题及两位学者文章的见解,笔者推测到本次事件的“善后事宜”不尽如人意。当警察鸣枪示警未能起到警告和震慑违法哄抢行为之后,接下来的情况是很糟的:持续性哄抢继续到橘子抢光为止。这是警察最不愿意看到的,但这却是真实的结局。这个时候,绝不是警察离开现场的正当时机,而是警察应当依靠当地基层政府、自治组织深入调查参加哄抢的事和人,经过强有力的政治攻势让参加哄抢的人清醒过来,认清只有主动交出哄抢物才能获得宽大处理的道理,尽可能使原物复归失主;通过教育多数、孤立少数的攻心政策,将其中的组织者、煽动者及少数最坚决分子作为治安处罚对象,使群体分化瓦解;采取摄影、拍照、录音和询问证人等方法固定证据,为处罚提供依据,也为受损失方提起侵权之诉打下基础。如此,既保障了出警质量,又申张了执法正义,更维护了公安机关在民众中的声誉。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