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正处级5000元、副处级4000元、正科级3000元、副科级2000元、科员1000元。”这出自北京律师王鹏在微博上晒出的《关于在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的通知》,这份落款为“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写明:“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上午下班前完成认捐工作,并将捐款名单和金额汇总报给市水环境整治办。”(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随后的补充通知一再强调坚持自愿原则和捐款标准只是参考,但要知道“红头捐款文件”与其他文件一样,具有严肃、权威、庄重、规范的品质,下级不能等闲视之,必须执行。何况,捐款有文件“劝导”,捐款又是用于“五水共治”项目,在此种“舆论场”中,依然我行我素,难免给领导留下较低的“印象分”。如一名台州市某银行员工向领导表达抗议,就被批评为政治觉悟不高。如此捐款还说是坚持了自愿原则,理由恐难服众。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红头文件劝捐”与捐款自愿原则相悖的本质不言自明。
“红头文件劝捐”要求捐款名单和金额汇总是报给市水环境整治办,用途是“五水共治”项目,该项目属环境项目,有理由相信,受赠人应该是水环境整治办。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捐赠人需要满足“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条件,可当下台州市并没发生自然灾害,条件不成就,水环境整治办,哪怕是市委、市政府作为受赠主体并不合适。
“红头文件劝捐”破坏捐款规则,与法治政府建设不相匹配,是必须清除的大敌。面对当前屡屡发生的“红头文件劝捐”现象,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形,及时予以废止或补正。二是要积极听取不同声音,保证文件的科学合理。唯有此,“红头文件劝捐”现象才会逐步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