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各大新闻媒体都报道了兰州一载满橘子的大货车发生侧翻,周边群众则一哄而上,将散落在地的橘子一抢而光,导致车主损失惨重的新闻。面对这样的新闻,不禁让人唏嘘,不少网民感叹国民素质“世风日下”,网上的评论则多对现在道德滑坡、世态冷漠大发感慨。其实现在社会的发展,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老百姓生活都得到极大的改善,为什么还会为几斤橘子折了腰呢?
试想,如果这一车橘子不是侧翻在地,而是进行正常的买卖,周边群众不管再多人来买,都会问问价钱,都能按价付钱,大家一团和气,可为什么这车橘子侧翻了,周围群众就敢明目张胆地哄抢呢?除了爱占便宜的心理在作怪外,很多人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那么,我国的法律真的是法不责众吗?其实并非如此,这种误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群体性失德行为对法律的绑架。
在卡车侧翻被群众哄抢事件中,大多数人并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因为哄抢的人数多,执法者不可能只专门对一个人执行法律,这就产生了法律执行上的困境,虽然大家都抢夺了他人财产,但是,法律并不能很有效地执行的情况下就会失范。因此,人们对“法不责众”的理解,如果是“因为违反法的人数多所以就不会受惩罚”那就大错特错了。
在我国法律中,聚众哄抢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载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聚众哄抢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与之类似的,还有对中国式过马路的整治、网上传谣涉刑等等,都是国家对民众“法不责众”误读的校正引导实例。
谈到这有人会问,即使《刑法》有规定,惩处的也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普通参与者不照样网开一面吗?其实不然。试想,如果没有带头人和那些积极参加者,作为普通群众会有冲动去“趁火打劫”吗?这样群体性事件压根就不会出现。在此事件中,哄抢者的素质并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只将原因归结为道德滑坡。其实,道德并不是到了事后批判的时候才管用,我们需要重新建立的并不是在道德上呼吁,而是重塑信任,如果周围的群众并不是哄抢,而是帮助货主收拾残局,互相帮助,这样才能守住我们的道德底线。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说过,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样,无力的法制也会导致道德的滑坡。人们心中的欲望,如同困在牢笼里的狮子,当看守员疏于看管的时候,一有机会它就会出来横行。我国法律更应该严于对此执行,正因为执行不力才导致了哄抢群众的肆无忌惮,才会将这种恶劣的心理如病毒一样传染在人们的心里,有一个可乘之机就会爆发。重塑信任,就需要我们在制度上一步步完善,真正让法律管用起来,执行到位,对违法者严惩才可以起到积极的效果,而不只是在事发后大作感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