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天津首个弃婴岛正式投入使用。距南京“婴儿安全岛”计划启用已过3周,媒体记者从福利院收到的反馈是弃婴数量激增。弃婴岛在设计之初,是为被遗弃的生命筑一座安全小岛,现实中却成为不少父母逃避抚养责任的出口。
基于“生命至上”的朴素理念及“儿童利益优先”的实践原则,弃婴岛承载的是国家对弃婴这一弱势群体所担负的救助与监护职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保护儿童生命权与存活权的基本原则,其论述到: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并最大限度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跃进到实践层面,国家在救助与保护弃婴上当有所作为。先有石家庄“婴儿岛”示范,及后南京、天津等地跟进,民政部官员亦曾表态,“设立‘弃婴岛’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一致,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并行不悖。”弃婴岛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已形成共识。
弃婴岛接收婴儿的数量激增,印证实施之初的顾虑,若是应对不当,可能演变成对弃婴行为的变相鼓励,为遗弃开方便之门。实际上,任何施政的功效都带有正向强化与逆向抵消的双重效应,现实状况下固然显现遗弃行为增多,但从最基本的人权保护角度而言,弃婴岛的设置可最大限度为弃婴这一群体,提供最必需的安全守卫。应当明确,在遗弃行为无法抑制的情况下,弃婴岛正如寒冷冬日里的温暖屏风,为弱者树起一道生存屏障。然而屏风御寒力度有限,就目前福利院存在的弃婴安置困境,当由顶层设计入手,强化对弃婴行为的源头遏制、对弃婴生存权益的立法保护、弃婴接收后的妥善安置等举措,实现对儿童利益的最大保护。
首先,不断加强弃婴源头治理工作。弃婴行为既与我国道德伦理规范相左,更悖于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刑事与民事法律均设定了父母等监护人的抚养教育法定责任,《刑法》更设置遗弃罪,规定对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当入刑追责。若要从源头上遏制弃婴现象,必须加强技术防范、查询工作,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弃婴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强化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关于遗弃婴儿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普及,并借惩处规则强化民众的遵纪守法意识。
其次,完善对弃婴生存权益的立法保护。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所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政府、法院、立法机构还是福利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明确框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框架,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多项保护。
最后,弃婴接收后,在发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之外,应积极拓展安置渠道。福利院接收弃婴只是权宜之计,其所能提供的照料及助力成长程度受限。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理应肩负更重要责任,为儿童的幸福成长提供必要保护与协助。有关主体应按照有利于弃婴身心健康的原则,积极拓展弃婴安置渠道,强化亲属抚养、鼓励家庭寄养,推进依法收养,引导社会助养,努力让弃婴重返家庭、回归社会。现实语境下,积极完善现行收养制度和流程,让这些孩子回归于家庭成长,才能让每个散落的天使找到属于自己的生命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