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良知法官的实践路径

时间:2020-04-28 15: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跃辉
  重庆高院钱锋院长提出,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个人认为,应从关爱众生、修身养性、俭以养德、对照自省等环节入手,注重培养法官知悉社会的情商,从而实现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与国情、世情的深度融合。

  讲良知须关爱众生。儒家思想是近两千年来中国人思想意识的代表,孔子和孟子都将“仁”解释为“爱人”。在儒家看来,为仁之方就在于以己度人、将心比心。从积极的方面看: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消极的方面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孔子认为,推行孝悌教化也是为政的一种方式。将孝悌用于政治,可谓之仁政。所谓“爱众生”,就是对生命的热爱、珍惜与尊重。同情心和怜悯心是爱众生的核心内容。儒家强调爱有差等、推己及人。因为,一个人想要被人爱,首先要去爱别人,只有付出爱,才能得到爱的回报,才能组成家庭、家族乃至人类社会。

  讲良知须修身养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正所谓“正人用邪法,邪法也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也邪”。法官有“才”无德,对社会危害会更大。仅有外在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果法官是一个缺乏道德的人,即使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拥有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具备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他都不能算一名称职的法官。只有经过道德的过滤所作出的审判,才能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了一个满意的交代。做官先做人,做人德为先。从古至今,修身立德都被视为做人处事、为官理政的根本。汉代的刘向说,德不厚者不可使民。东汉的王符说,德不称其位,其祸必酷。就是说人的德行要与官位匹配,如果不匹配,必有大的灾祸。法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法官应该是社会的精英,并成为别人效法的楷模。孔子说,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连我们自己尚不能修身立德,我们的裁判如何能让老百姓信服?“立德”首先要从小的方面开始,要做一个管得住小节的人,“小德不修,大德焉存”。要通过管住自己的小节,逐步地培养自己的大节,使自己成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讲良知须俭以养德。我们要做到量其所入,度其所用。有多大的收入就预算多大的开支。同时,从保护法官的角度讲,法官也必须俭以养德。有人说中国法官是缺少保险设施的高危险参与者,法官是带着镣铐跳舞的舞者,是没有安全设施的攀岩者。身处社会陷阱和社会诱惑太多的环境中,法官的任何不廉行为,不仅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而且可能成为葬送自己前途和命运的炸弹。其实,富贵和功名是不可兼得的。清朝顺治帝说,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吉鸿昌将军的父亲临终时嘱咐吉鸿昌:当官即不许发财。而我们少数法官官司在即,金钱开道,敬钱而不敬法。作为法官我们要牢记古训“俭以养德”,要懂得“取半文,不值半文”的道理。

  讲良知须对照自省。良知是法官品格的重要部分。日本法学家伊藤正己也说:法官的良知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法官的道德良知是法官的生命。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 司法判决就是法官“人格”的完美答卷。一个法官不在于他通过了司法考试而当上了法官,也不在于他一年完成了多少案件数量,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自律自重的法律素养和健康、高尚的人格。惟有法官的人格和良知,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正如雨果所说:对人民来说,惟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于法官来说,惟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体现了对社会良知的遵从。一个法官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符合法律和立法精神,也就符合了在社会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形成的个人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