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研究室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中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现在,一些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就发现有重大问题,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这是中央深化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一案双查”,可以绝“后患”,此举在遏制腐败中必将产生事半功倍之效。
对于腐败问题,按以往的“一般”查法,不少案件只是查到“当事人”了结。甚至在某些地方,因为怕有的当事人“咬”到“其他人”,竟发生过“此案就查到这里了”这样的“封案”荒唐事,以致让一些案件“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在其背后隐藏着诸多“没事偷着乐”的身影。一些大案要案,只所以能生存多年,迟迟未被发现,逐步发展成为串案、窝案,原因就是当事人与顶头上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众所周知,凡是胡作非为、作威作福、带病提拔的腐败分子,其背后总有强硬的靠山在支持庇护。一旦有风吹草动,或后台起火,顶头上司和同伙就是挡风的墙,灭火的枪。不论是下级举报,还是上级追查,当事人都能遇难成祥。他们如此互相包庇,狼狈为奸,致使一些案件迟迟无法查处,腐败蔓延,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而今开始实行一案双查制,就可以“拔出萝卜带起泥”。这个不管“陪绑”者比“当事人”官大还是官小,只要是查到了,就能“一锅端”。
一件腐败案件的发生绝不是偶然,背后必然有着它的因与果。因此我们在处理事件当事人的同时,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和分析是谁造成的问题,是失职、渎职问题,还是贪污、受贿问题,或是决策失误问题等等。但不管什么问题,它总是有负责的领导和办事的人员。实行“一案双查”,预示着不但当事人要受到惩处,相关领导也要被追究责任。这样一来,谁还敢任人唯亲、带“病”提拔、共同犯案、通风报信、攻守同盟、撑开“保护伞”?只有如此,让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才能从根本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