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闲来翻阅《论语》,在《季氏篇》中,孔子有云:“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孔子认为,与君子交谈容易犯三种过失:没轮到他说话却抢着说,叫做急躁;该他说话了却不说,叫做隐瞒;不看别人脸色便贸然开口,叫做盲瞽。
“三愆”一说体现出与人交谈时礼仪和修养的重要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与当事人和群众沟通交流时,同样也应尽量避免“躁”、“隐”、“瞽”这三种过失。
耐心聆听戒“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愈加多样,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让法官倍感压力,久而久之难免产生一定的倦怠感和烦躁感。而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都急于将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倾吐给法官,如果此时法官失去耐心表现出不耐烦,或者随意制止打断当事人的陈诉,急于进行下一审理环节,便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印象:这位法官没有认真听取我的发言、没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甚至会觉得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此一来,案件的裁判自然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克制急躁情绪,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这不仅是对当事人必要的尊重,也是法官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同时,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表述也有助于法官厘清案件细节、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准确公正的裁判。
悉心解答戒“隐”。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产生诸多疑问,或是对诉讼流程步骤不够清楚、或是对裁判文书内容难以理解、亦或是对法院判决结果无法认同,面对当事人的各种困惑和问询,法院工作人员需悉心解答,如果态度生硬冷淡,甚至不理不睬,法院工作自然无法让当事人满意和认同,司法公信就更是无从谈起。
对此,法院可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通过导诉人员提供诉讼指引,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及时做好释明工作。
同时,法院还需充分发挥判后答疑的重要作用,法官应积极主动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认真解答其对认定事实、裁判理由、法律规定等方方面面存在的疑惑,帮助其正确理解法院裁判,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细心观察戒“瞽”。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人民法官还需学会“察言观色”。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等都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当事人即时的情感和心理变化,法官应对当事人言谈举止中所表现出的小细节准确“捕捉”,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和心理状态。
发现当事人情绪趋于激动,办案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通过平和舒缓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劝解,排解其心理压力,使其及时平复过激的情绪,理智冷静地参与诉讼活动。若办案人员忽视当事人的不良情绪,或没有做出准确判断和应对,都有可能让矛盾进一步激化,无形中增加了案件的审执难度。
此外,通过与当事人接触和沟通,法官可以对其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有大致的了解。在与年纪较大的当事人交流时,应适当放慢语速,让其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遇到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则避免法言法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当事人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意思。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群众司法需求、加强司法便民工作、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重视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尽量避免“躁”、“隐”、“瞽”这三种过失,切实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