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坚守的“道、理、学、术”

时间:2020-04-28 15:0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潘建兴
  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人民法院应围绕通过法治方式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破题作文,坚持依法治国之道,秉持公平正义之理,积极探索与总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司法审判权运行规律,坚守司法的“道、理、学、术”,依法审理裁判案件,为社会大局稳定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把公平正义“法治”的光辉普照百姓心中。

  坚持依法治国之“道”,依法司法。党和国家英明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改革发展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将改革成果要惠及全国亿万民众。中国奇迹与成就验证了“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全面深化改革的已经启动,司法改革的帷幕渐进拉开,法院专司执掌司法审判权,肩负着依法治国与依法司法的重任。改革关键时刻,人民法院与法官要坚定法治信仰,充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道,对党和国家忠诚,秉承宪法与法律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确保改革大业的稳健推进与成功进取。

  秉持公平正义之“理”, 公正司法。法治是公信善良之法,是公平正义之治。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国家将公道的“人心”上升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并依法治国将公平正义之“理”重返人间。人民法院执掌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天平的公平系关法治的良性运行与民心的向背。改革攻坚时期,矛盾将更加激化,纠纷将更加复杂,诉讼将会更加激增,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行使司法审判权,秉持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公正司法涉险滩闯难阻,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因为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将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解决,避免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再发;只有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权利,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再生;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力化解矛盾,达到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司法效果。

  继创司法为民之“学”,学用兼济。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本色。一个国家司法水平与文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掌该国司法的队伍风貌,关键之处在于审理案件的法官的素质与水平。改革初期,我国司法队伍与司法水平尚能基本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改革深入发展、依法治国推进与社会高速发展,司法审判队伍与能力现状已经与群众对司法的强烈需求矛盾凸显。当下,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招录考试才能进入法官后备序列,但法官后备知识结构“书生化”与缺失实践磨砺确是不争事实;加之,社会矛盾纷繁多样与纠纷千变万化,法官制度性教育培训却不健全与滞后,使得惯于经验思维的法官面临许多新类型案件在审理裁判时感到手足无措。笔者认为,针对新晋职法官,要不断加大基层磨砺与培训教育,从基层、底层开始积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百姓民生的本领,形成初任法官的机制化、体制化的养成模式;针对老法官强化教育培训与经验传承,使其适应社情民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并“传、帮、带”年轻法官,整体提升队伍审判为人民司法的技能与水平,并适应新形势、新类型案件的审判需求。人民法官队伍建设系关我国法治文明的程度与水平,法官要时刻谨记为民司法的宗旨,从立案信访、驾驭庭审、审理裁判、辨法析理、判后答疑等各个流程和环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的水平与技能,学用兼济,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运用,继续开创司法为民之“学”新境界。

  挖掘司法审裁之“术”,为民司法。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防线的最后坚守者。社会愈改革发展,利益藩篱愈被打破,矛盾纠纷愈复杂,司法面临形势愈严峻,法官审裁艺术就需愈高超。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技术的高低决定了司法服务的质量。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数以万计,法官每年平均审结的那件数以百计,诉讼数量激增不下,倒逼“法官”不得不创新司法审理裁判技术与方法,以满足公众对司法的需求。通过“马锡武审判方式”的承继与发展、“枫桥经验”的重拾与隆推、全国审判专家与调解能手审判经验总结与推广等一系列组合拳,系统性的提升司法技能,修补法官队伍的“木桶短板”,整体拉升司法裁判技术与能力。面对当事人,通过心理疏导、以案说法、法律释明等方法,调动基层相关方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力争多数案件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创建和谐社会;个别案件须经判决结案的,做到查明事实客观准确,证据分析透彻采信得当,辨法析理入木三分,法律适用正确无误,力争取得“裁判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法官乐于下基层,接地气,从在群众中发现并总结化解矛盾的司法之术,总结适合我国新时期的司法运行规律的审理裁判之术,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中央为司法改革树立了“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司法改革的机遇期与攻坚段,人民法院应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前行,依法司法;崇尚宪法与法律,公正司法;各级法官要善于学习,学用结合,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不断探索审判技术与方法,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