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多年来,春运的火车票一票难求,能买到站票就“谢天谢地”,因此几乎没人关注到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没人关注是囿于火车票供需之间巨大的供应“鸿沟”,让群众“有气没地儿说理”,加之回家心切,所以让这个看上去异于常态的市场行为存留至今。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建设的齐头并进,法治理念和公平交易意识渐入人心。历史发展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已经将类似的异态市场交易行为逼入法治的“墙角”,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时刻。1月21日出现的“站票座票同价案”正是这样一起带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其巨大的历史意义,既在于案件指向,又在于案件本身。一个案件就足以充分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治理念的提升。
公民起诉火车站票座票同价违法,反映出社会公众逐渐树立了“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理念。法治进步既是需要顶层设计的宏大社会工程,又需要通过无数个案来达到“积跬步以至千里”的效果。一件件带有公益性质和巨大社会关注度的“影响性诉讼”,才是推动法治进步的真正动力。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开始,美国宪法一系列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修正案也无一不是通过众多经典案例建立的。我国尽管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也绝不能忽视个案对法治进程的独特推动作用。近年,我国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影响力大、对法治进程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如导致收容审查制度被最终取消的孙志刚案件等。通过这些案件,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观念逐渐成型。可以说,此次公民起诉站票座票同价违法的案件,正是公民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理念进一步强化的客观产物,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很大的正向促进作用。
专门法院受理诉讼,反映出国家专门法院司法职能的回归和加强。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不管是地方法院还是专门法院,都是在依法统一行使中央司法权,不能受到地方和行业部门的影响。此次铁路运输法院迅速受理站票座票同价违法的诉讼,反映出我国专门法院司法职能的常态回归和加强。众所周知,铁路运输法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归铁路部门管理,这种“自家管自家判”的司法职权管理模式也一度引起学界和社会舆论的质疑。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铁路运输法院已全部与铁路部门正式脱离。司法职权管理的顺畅,将对专门性或专业性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产生重要影响。
珍视每一件典型个案,才能最终迎来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一个个典型案件的推动。要极其珍视这些宏观上可能显得细微的推动力,唯有这一点一滴的细小进步,才能最终构建法治建设的宏图。要珍视这些典型案件,就要从合理平衡社会关注度着手,绝对尊重司法权威和法律公信力。社会关注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对司法权起到应有的监督,又可能因其过度造成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典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媒体广泛关注,应注意关注不越位、监督不越权,让“法律的归于法律”,静待法律通过个案“蝶变”为法治进步。珍视这些典型案件,就要理性对待司法判决结果。司法判决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在一起案件中,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既有事实认定、也有证据采纳,既有法律适用、也有司法裁量。就案论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赢得诉讼。因此,不能对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过分解读,不能有“只能胜不能败”的僵化思维。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案件本身已经足以证明中国法治建设的点滴进步。
“站票座票同价案”,既是一起单独的诉讼案件,也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亮点镌刻于中国司法史。留名于青史,不在于案件标的、不在于案情疑难,而在于这是公民法治理念觉醒的信号、在于这是国家法治建设前进步伐的印记。期待今后还能出现更多的类似案件,积个案之“跬步”至法治建设之“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