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孕妇暴力执法 不应止于单位赔偿

时间:2020-04-28 10:3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舒锐
  去年底,青海湟中县的李发莲替朋友看店,莫名其妙被城管连抽十几个耳光,押上了车,戴上黑头套,带到多巴镇人民政府。结果城管以认错人为由,把她扔在镇政府。同时被打的还有一名怀孕6个半月的孕妇李梅,最后为确认头部是否受伤不得不引产。2月15日,湟中县发布处理意见:对群众反映带头打人、连抽妇女十几个耳光的城管队长梁增虎却仅明确负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目前,湟中县相关部门已支付李发莲及其家人司法和解赔偿金7.4万元,李梅夫妇司法赔偿金13.5万元。对于处理意见,不少网友表示“太轻了”。(2月16日《法制晚报》)

  城管队员首先是服务者,是为市民提供服务的,国家为了处理城市公共事务,赋予了城管队员一定的执法权。然而,任何执法权都具有限制性和制约性,不能逾越权力范围,不能滥用权力。而不使用法理不容的暴力,更是国家和公众对执法权的最基本要求。

  无论有没有“认错人”,不管对方是不是执法对象,当地城管都不应采取如此不人道的执法手段,何况面对的还有孕妇。不得不说,当地城管暴力执法的行径已经逾越了社会容忍底线。可是,这些打人者得到的“惩罚”却只是临时工被解聘,相关在编人员仅承担“领导责任”,甚至目前而言,也只是单位进行了赔偿。

  在某个角度上,单位主动赔偿本并没有错。如果员工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单位和员工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员工实施的是类似于打人这种明显逾越法律和单位制度、显然超越职权的行为,单位有权向员工追偿。而对于国家机关而言,这种追偿应是法定义务。因为国家机关所有钱都来自于纳税人,岂能让纳税人为打纳税人的人买单?可见,打人者须共同填补上单位先行垫付的钱。谁要是纵容或容忍不赔偿行为,这在本质上是公款私用的贪污、挪用行为,也应一并严惩。

  其次,现行法律层面上,也许在本事件中,孕妇引产只是暴力执法所间接引起,打人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探讨,也需要根据更多细节进行判断,但至少打人者须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

  最重要也是最悲哀的是,刑法给暴力抗法的被执法者设立了妨害公务罪,即使没有把执法者打伤,只要使用暴力达到一定程度就将构罪。双方换位,如果是被执法者殴打了一名孕妇执法者,哪怕和本事件一样只是间接导致引产,也肯定触及刑律;如果将执法者打成轻伤以上还将数罪并罚。

  而反观执法者打人,却并没有相对的“暴力执法罪”。虽然现行法律上,暴力执法者也将面临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惩罚,但这只惩罚了其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而其非法行使公权力的恶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评价。

  谁打谁自然都是不对的,都是逾越社会底线的,但不得不说,当前法律并没有平等武装执法双方,更勿庸说,体现对处于弱势的被执法者的特殊照顾。兹待增设“暴力执法罪”,只要暴力执法引起了一定后果或者具备一定情节,不管有没有把人打伤都须刑法“伺候”。如此才能体现执法者和执法对象的平等性,才能体现对暴力执法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