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良知是确保司法为民的基础

时间:2020-04-28 10: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对政法干警来讲,要牢固树立这三种意识并能时刻使之付诸于实际行动的关键是要坚守职业良知。职业良知是确保司法为民基础,也是尽心履职的基本底线。有良知就有敬畏之心,就能知荣辱、守道德,就能尽职责、不懈怠,就能让浩然正气始终存于心中而底气十足。

  良知是判断是非善恶的基本标准。良知虽然是人们的一种朴素的、基本的是非善恶观,但却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产、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判断是非善恶的基本标准和共识。凡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良知认同,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反之,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反对和非议。“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这个“秤砣”就是指人们的良知,老百姓就是用这个“秤砣”来衡量世间的是非善恶。

  良知是最好的法官。有良知的法官就能坚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坚守职业良知是作为一名合格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从这些年司法腐败和部分司法人员违法违纪事件的情况来看,职业良知的缺失、丧失和泯灭,是导致枉法裁判、司法不公、违法乱纪的根本原因;而一些司法裁判结果之所以不能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甚至遭到广泛的质疑,也是因为裁判结果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良知相悖。法官的职业良知来源于法官的职业修养,也来源于法官司法为民的社会实践。法官的良知既要保持与社会绝大多数普通人的一致性,又要有更加理智的职业性。前者是法官兼顾社会一般道德评判标准的需要,也是司法裁判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基础;后者则是法官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反映,也是法官不被感情和舆论所左右、能独立做出公正判断的需要。也就是说法官的良知既有与普通民众一致的地方,更有高于普通民众的更加理智的专业性。

  良知是职业道德的底线。守住职业道德底线是最高境界的良知,良知是职业道德的保障,有良知就能坚守住道德的底线、法律的底线,就能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丧失良知就意味着失去了底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自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的公允心是坚守不偏不倚地进行自由心证的道德底线,在司法裁判上,法官只尊重事实和法律,法官能否守得住法律的底线,良知是其最后的守门员,也是法官能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根本。

  良知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与人性的不确定性,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高于一般的道德和精神品质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功能。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发生抵触之时,良知就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而当法官适用法律时,职业良知就是其确保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脱离或偏离这个人性基础,其裁判结果就必然受到社会的怀疑、质疑和批评。很多案件只要用普通民众的良知就能判断出是非善恶、罪与非罪。而法官由于其专业性的训练,特别是很少有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的年轻法官,其思维定势和推理判断往往是从理论出发,容易形成“机械办案”、“秀才办案”,脱离普通民众的一般心理感受,不能够首先从普通民众的心理来看法律问题,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判断与普通民众的认知有较大的差别,造成司法裁判的结果社会认同度不高。正如孟子所言:“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而法律恰恰是从绝大多数普通人的角度来确定是非判断的标准,所以,法官的良知判断有其局限性。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很重要作用就是利用普通人的视角来判断法律上的案件,也就是向普通人的良知来诉求正义,用以弥补法官专业判断与普通民众良知判断之间的差距,使司法裁决更能贯注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从而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至于过于脱离民众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