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区的林丽(化名)想把父亲的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再办理成都的社保;由于父母二人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林丽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登记结婚!然而,在民政局拿到结婚证的她却并未如愿,按规定,他的父亲还是不能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购买成都的社保。近日,林丽又将生父告上成华法院,请求判令父女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见2月15日《成都商报》)。
从案件表面看,是当事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瞒天过海隐瞒真相,违背伦理,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判决无效了结一起民事案件。可从深层次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仅仅如此,从人的社会行为上看,其行为背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还违背人的基本伦理。从社会管理上看,还折射出婚姻登记制度上审查上的漏洞。从司法上看,还有一个延伸的问题。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循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公民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并监督执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成为世界上富强的国家,文明的国家,民主的国家。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公民为了一己私利,部分公职人员渎职,背离这个核心价值观,进行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因此必须进行道德批判和法律制裁。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不讲诚信,还违背了法律,滥用自由,因此在道德上受到谴责的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确认其无效正是给予一种法律的否定评价。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后,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处罚,以儆效尤。民政部门有关登记的人员,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属于渎职,应当受到批评,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
案件暴露出了行政机关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作风不实,办事马马虎虎,部门之间缺乏资源共享机制。作为婚姻登记,看似一种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但是它和普通的民事行为,有很大的区别,其行为不仅仅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更重要的要受到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调整,因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社会属性非常明显,因此必须合符《婚姻法》有关登记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文中当事人瞒天过海,进行登记,作为登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人员不仅仅要审查身份证,还应当审查户口簿,由于我国户口簿的建立,和相关信息主要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掌握,资源缺乏共享,导致审查出现问题,或者漏洞,个别当事人为了某种个人目的,蒙混过关。本案的“父女登记结婚”,可能就是这样的原因产生。当然也存在办事人员,作风不实,不与公安部门联系,疏忽造成的原因。因此行政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应当进行联系,进行资源共享,当然也应当防止公民的信息泄漏。
从司法服务的层面上看,要通过案件审判,参与社会管理,进行延伸服务,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部门进行有效社会管理,才能弘扬法治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