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多地建“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其职能包括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训诫所与外界隔绝,相关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且施行的训诫何时结束无明确时间表,网友质疑训诫中心为“新型劳教所”。(2月13日《新京报》)
在之前,依据国务院相关劳动教养法规、由公安机关施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一项特色制度,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并非刑罚,却在实施效果上具有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刑事属性。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自此,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终结。而如今,有关人员在访训诫中心内被无限期与外界隔绝、接受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等同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处遇措施。
训诫中心成立与运行的依据何在,性质如何界定,成为衡量其合法合规性的重要节点。依据有关政府网站的政务信息显示,建立“训诫中心”是“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可见,官方将训诫中心内的集中处置行为视为维稳新政,但无论是从法律规范渊源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来说,这种维稳方式,与粗暴地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殊途同归。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训诫中心的集中处置方式,实质上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处罚公民的权力,强化了公权滥用、私用的不良效应,极易招致被维稳对象情绪与行为的双重反弹,加剧了执法者公权行为的失范与失信。维稳须以社会公正与保障人权为前提,强制性地剥夺人身自由、无限期地训诫与劝导,从实施行为上来说,与文明规范执法相悖,从实施效果上来说,更是激起了民众的反感,践踏了宪法法律所呵护的人权基石。
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训诫中心在法律之外运作,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支撑,加之其运行规则不明,处断与决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难以衡量。哪类人群被界定为非正常上访人员,在训诫中心内遭受的教化期限多久、被采用何种方式,能否自救与他力救济,只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判断与裁量。恣意且无充分依据的判断、偏向于主观倾向的裁量,都助推了行政裁决的违法违宪与失范性。处理决定及处遇措施的采用,是否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处遇对象是否实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能否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中立第三方能否介入并进行审查和裁决其合法合规性,都应当清楚、明白、无误,才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题中之义。
随意且扩张的公权力,极易践踏民众自由。实践中,种种不受限的且带有执法面具的新型劳教方式,回避了法治精神,应加以警惕并严加防守。在管理主体与对象的互动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裁量权,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前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之内,而不是在权力恣意行使逾至边界,并伤害公众之时才有所行动。这是对法治政府、阳光行政的倡导,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