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药岂可变医嘱为患嘱

时间:2020-04-28 10: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乔子轩
  厦门一名孕妇被车撞到了臀部,在检查发现胎儿没问题后,孕妇带着检查单去看骨科,骨科医生开了三种药,但在服用后却感觉肚子胀,查看药品说明书才发现,有两种药竟然是孕妇禁用药。对此,患者要求开药医生给个解释,而医生则称,患者当时并未告知怀孕。(2月11日《海峡导报》)

  骨科医生所以如此解释,其用意无非是想把药品错开行为,归咎于患者当时并未告知怀孕,是想说明药品错开,责不在医生,而在患者。可实质上,这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

  不可否认,患者身体有特殊情形,需要告知医生,但这并不能免除医生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的义务。毕竟医疗活动专业性较强,用什么药、怎么用药以及药品禁忌,执业医生最清楚,患者难以通晓。为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把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服务赋予给执业医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指导合理用药必须履行两项告知义务,一是告知药品的用法用量,二是告知药品注意事项。履行药品注意事项告知义务,嘱咐患者药品有哪些禁忌和哪些副作用,应是此项义务的应有之义,不论患者是否告知怀孕抑或其他情形,这项义务都不可少,都不能被替代。就如为患者注射青霉素一样,注射前做皮试是最起码的医疗常识,难道能因患者未告知自身身体情况,而就免做皮试盲目用药?

  况且,病人到医院就诊,既是患者又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悉购买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的真实情况。而作为药品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与患者生命健康密切关联的药品,特别该药品有禁用人群,在不知晓患者是否属禁用人群的情况下,有必要也必须对患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防止危害的发生。也就说,既然药品孕妇禁用,也预示着孕妇使用极可能把孕妇或者胎儿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医生开药时必须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通过医生的说明和警示,患者自然审视自身,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由是观之,骨科医生未完全尽到告知注意事项,没能履行好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职责,反以患者未告知医生怀孕开脱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按照骨科医生的解释逻辑,医生对孕妇不开孕妇禁药前提是患者告知医生怀孕,不告知视为不是孕妇。如此逻辑,活生生地把用药嘱咐义务推卸给患者一方,变用药医嘱为用药患嘱,这既有悖执业伦理,又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不过还好,从报道看,错吃禁用药的孕妇,目前只是感觉肚子胀胀的,没有显现其他不良情况。可类似的事情不避免,极可能给医院招来纠纷,给患者带来灾难。要遏制这一现象,必须多措并举。一则医院要依法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对未尽职责的医生追责,倒逼医生合理用药。二则医生在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指导下,根据药物特性对患者做好全方位叮嘱。三则患者坐等医生嘱咐,自己有怀孕等特殊情形,要主动告知,毕竟治愈病患是大家共同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