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个婴儿安全岛在广州开设未满月收到首例死婴。广州市天河区警方24日晚通报称,已拘留“恶意弃婴”的嫌疑人。广州市婴儿安全岛设立于今年1月28日,根据民政部门在2月12日公布的数据,该婴儿岛在启用15天后就接收了79名弃婴。(2月26日《京华时报》)
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引发了伦理和法律的双重质疑。抛弃家庭成员,这确实触及了传统伦理道德的底线,同时,现行法律上规定着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民事义务,更规定着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虽然婴儿安全岛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变相“鼓励”弃婴的效果,但从当前实施现状看来,还是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在没有婴儿安全岛的情况下,一些父母会偷偷把孩子丢弃在树底下、公路旁,导致很多弃婴被发现时已奄奄一息甚至死亡。近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詹成付表示,目前18省的省会城市已设立婴儿安全岛,此岛设立后弃婴的存活率提高了70%-80%。
当家长无力抚养孩子,且不能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将孩子弃至婴儿安全岛,反而有利于孩子存活。因此,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将孩子弃至婴儿安全岛,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情节恶劣”,不构成遗弃罪。此外,婴儿安全岛也不能通过设定摄像头等方式“搜集”遗弃者的相关证据,进而追责,因为这有违婴儿安全岛制度设立初衷,当孩子得到父母抚养的权利和孩子生存权及社会诚信发生冲突时,须以生存权优先。
而广州市这名被刑拘的“恶意弃婴者”也许是个特例,因为其是在婴儿岛非开放时间将婴儿放置婴儿岛门口,这将使婴儿得不到有效照顾,如果因此导致婴儿死亡,则将涉嫌遗弃罪,但这不应被解读为将孩子弃置婴儿安全岛而被追究刑责。
涉婴儿安全岛的刑事责任容易厘清,可是,从民事法律角度,可把婴儿安全岛存在的法律关系概括为家长通过行为放弃抚养权,社会福利院承诺代为家长承担抚养责任。这种人身权利义务能放弃吗?尚待追问。从民法理论上,第三方代为承担义务,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可是,权利人却是婴儿,而其监护人本身却是要遗弃他的家长,这就存在着理论九连环,难以理清头绪。
在长远上,这还将出现一系列法律纠纷。若家长将来反悔,想重新抚养孩子怎么处理?家长想要保持亲属关系,却只有能力承担一部分抚养义务怎么处理?孩子将来想要寻找亲生父母怎么处理?可见,婴儿安全岛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亟需法律破题。
笔者建议,能否让现行婴儿安全岛更多承担起提供援助的功能,而并非“弃婴安全岛”。设立两套安全岛机制。一套是家长实名的,对确实有困难的家庭,针对个案提出三种模式供家长选择,一是纯粹接受短期援助;二是暂将孩子寄养在福利院,家长承诺承担部分抚养义务,并在条件允许时,将孩子接走;三是在极为特殊的条件下,家长和福利院签订抚养权转让协议。第二套则为现行的非实名制作法。如此,方能最大限度上让孩子感受社会及亲情的多重关爱,也能减少骨肉分离之痛,防止相关法律纠纷的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