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正义当有司法良知

时间:2020-04-28 05: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顾鲁晓 魏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表示,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锤炼和司法良知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

  中国的传统哲学和文化中,良知是恒久弥兴的主题。良知的观念源自《孟子》,孟子有云:“人之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道德经》亦表示“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法律规范为“有”,而其必须根源于良知的“无”(此处的“无”并非意指一无所有,而是万有)。由是观之,中国古代关于良知的传统智慧结晶可为借鉴,法律是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司法良知是法官必需的职业素养,是法治正义的不竭源泉。

  司法良知是法官的正义人格。所谓个人人格,是指内心的感悟与反省而得的一种道德情感和观念,其本身比外在的道德规范更具有内在性和主观能动性。这种道德情感和观念贯穿于法官的所有行为和决断中,且具有根源性和潜移默化性。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司法良知形成法官正义的人格,这种人格在外化和普遍化为司法行为和司法决断过程中,对审判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

  司法良知是法律正义的桥梁。有限的文字表达并非法律的圆满形态,任何社会和国家,案例与法律规范仅仅是残缺的过往智慧的记录。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有限性和过去指向性与法官当下案件的复杂性和证成将来正当性形成紧张态势。这种矛盾是内在于法律的时空性矛盾。而司法良知则具有无限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连接起过去与将来,形成当下法律正义的理念,从而证成内在于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正当性。司法良知是通向法律正义的桥梁,没有这一桥梁,法律正义将失去鲜活的生命力。

  司法良知是社会正义的共振板。改革和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随之而来的新问题、新热点、新矛盾不断涌入到司法审判领域,司法审判工作不断面临法律内外的挑战。法律的专业化和技术性发展不断与公众的直觉认知发生摩擦。司法权威因之不断遭受社会质疑,这种质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但对公众而言,更焦虑的问题在于因之而感到的社会合作行动的无所适从。遵从司法良知进行司法决断则为社会正义吹来朗朗清风;法律倡导良知之行,社会正义有其简化标杆,则民众依良知行事而非巧言诈伪规避形式法律。只有以司法良知为共振板,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才可能和谐统一。

  司法良知是司法为民的引路人。孟子提出良知的“四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法官审判案件,不光是就案论案,闭门造车。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是对当事人的困难有恻隐之心;对当事人要有谦让之礼仪;明辨案件的是非对错;明晓社会荣辱以实现正义。其中,法官案外的言行举止之正义,即司法为民,并非是法律知识本身所能实现。只有秉承司法良知,不断在具体案情、社情民意与民众疾苦中不断反省,法官才能真正体悟到良知的力量,从而自觉实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