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诉讼当事人说地方话还是普通话,作为法官都应当坚持在审判工作中说普通话,至少要在面对公众的审判工作中说普通话。
个别法官不愿意在审判活动中说普通话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担心当事人习惯说地方话不习惯说普通话,容易被误会“打官腔”;二是因为普通话说不标准,担心影响法官和法院形象。笔者认为,这些担心是多余的,法官应当深刻认识说普通话背后并不普通的意义,带头说普通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已经施行13年了,仍有许多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工作的法官在工作中说地方话,有法不依。
法官说普通话,当事人其实“懂的”。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通行于中国大陆、香港及海外华人华侨间的共通语言。国家选择北方话作为基础方言,推广普通话是经过科学论证做出的重要决定。
汉语方言分为七大方言区,即北方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客家方言、闽方言和粤方言。北方方言以北京话为代表,内部一致性较强,它的分布地域最广,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73% 。《义务教育法》施行进入第29个年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进入第14个年头,义务教育和“推普”工作成果的积累,增进了各地区、各民族的沟通与交流,为全国各族人民用普通话交流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建成了浓厚的语言文化环境。法官说普通话,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普通话,并不为难当事人。
法官说普通话,是展示自身司法能力的重要载体。语言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都可以展示语言能力。说普通话最初会让成长、生活、工作在方言区,特别是都在同一方言区的法官觉得不自在、别扭。但是,汉字是音义结合体,作为一名受过专业教育的法律工作者,知晓汉字所负载的全社会共同认知的信息,也知道它们的发音。法官们应当有信心讲好普通话,展示自身优良的司法能力。
法官说普通话,不是“打官腔”,而是模范带头守法,引导人民群众遵守规范。普通话被称作“官话”,但“官话”不是“官腔”,是规范的话。法官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庭审中讲规范的话,是在维护法官形象、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是在引导人民群众遵守程序规范,是在潜移默化中培育人民群众程序公正的意识,是从点滴处营造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气场。
法官不仅要说普通话,还要说好“普通话”。语言是交流表达的工具。法官讲好普通话,并不是要求法官像新闻播音主持人一般,必须通过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测试,而是期望法官能够把专业、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说成人民群众愿意听的通俗易懂的“普通话”,拉近与老百姓的距离。
法官讲普通话还是地方话,尽管只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小细节,却可以因小见大,折射出的是法官有法必依,从小事做起,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为人民群众守护公平正义、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增添正能量的大气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