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有全国政协委员在讨论报告时呼吁,“需要完善具体可行的黑名单制度,同时应加快配套“信用”立法,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3月5日,新华网)
诚信是根植于社会的制度和文化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开始瓦解,原来那种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信任不再起作用,外界约束消失,信任也就难以为继。
近年来,由于诚信失范,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等问题频发,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度底,甚至连摔倒的老人要不要扶、能不能扶都要观察许久、思考再三,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引火烧身”。
纵观这些诚信问题,其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根源就在于信息不全。如果信息完全,交易主体便完全可以预测、掌握交易的走向,人与人之间也就不存在给不给予信任的问题。
要使诚信信息完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就势在必行。
在国外,有不少国家征信发展体系比较完备。如美英等国设立的民营征信管理体系,信用调查机构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提供的信用报告是有偿的;法德等国的公共征信管理体系设立在中央银行,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而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是以行业协会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当然,“外来的和尚不一定会念经”。国外的经验不一定适合我们,我们国家具体的国情、社情和民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国外的模式。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得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实际来建设。
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要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 对象等,明确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明确信用企业的准入标准、明确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条件和范围,以及由于信息失真,给信用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追究制度、消费者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其次,要确保“执法必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备后,就要形成“失信必受罚”的执法高压态势。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就要形成天罗地网,让其成为“过街老鼠”,无处藏身,无法遁形,无力使坏。
